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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微學習筆記:應納稅額的計算(三)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10/09 09:15:39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第二章增值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

1.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 專用設備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 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
貨物運輸業(y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控系統(tǒng) 稅控盤和報稅盤
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稅控系統(tǒng) 稅控盤和傳輸盤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yè)發(fā)票稅控系統(tǒng)

  2.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fā)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二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納稅人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自購買之日起3年內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由專用設備供應商負責免費維修,無法維修的免費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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