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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4.30)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4/30 15:06:51 字體:

2015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cta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各位學友在論壇上發(fā)表的注稅考試各科目知識點總結,以下是《稅法一》科目知識點的歸納,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2015注冊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4.30)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一)基本規(guī)定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了解)

 ?。ǘ┚唧w規(guī)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ㄐ略觯┘{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fā)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fā)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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