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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易錯題專家點評:股權轉讓(01.21)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3/02 11:16:51 字體:

稅務師考試易錯題專家點評

錯誤點評:(2016年1月21日)

甲與乙協(xié)商約定,乙為實際出資人,甲為名義股東,后甲沒有與乙商量,私自將其名下股權低價轉讓于丙,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丙可以取得股權的所有權

B.甲的該行為造成乙的損失,乙有權向甲要求賠償

C.乙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甲的該處分股權行為無效

D.丙不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股權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名義股東股權的轉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的規(guī)定,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zhì)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力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中有關善意取得制度規(guī)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題中甲是以低價轉讓于丙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價格轉讓”的條件,因此丙不能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權的所有權。

【點評】本題主要考查名義股東股權轉讓。名義股東以不合理低價處分股權,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這里受讓方不得依照善意取得獲得股權的所有權。

針對大家在做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可以在網(wǎng)校論壇進行題目的討論,實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問,最終的目的是讓廣大學員都能夠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在考試的時候遇到類似的問題大家可以得分。

注:以上習題來源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每日一練——免費在線測試”欄目,網(wǎng)校老師針對學員每日提交的測試結果挑選出有代表性的錯題進行點評。

注:本文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原創(chuàng),版權屬正保會計網(wǎng)校所有,未經(jīng)授權,不得轉載。

相關鏈接:稅務師易錯題專家點評每周連連看(01.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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