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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每日一練:抗辯權之延續(xù)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4/19 10:24:05 字體:

  單選題

  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購買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因乙銀行轉讓債權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對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B、甲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4月15日起中斷

  C、丁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5月16日起中斷

  D、丁公司有權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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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會計網(wǎng)校
201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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