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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跨境稅費繳庫退庫業(yè)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fā)〔2024〕4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決策部署,提高跨境稅費繳納便利度,進一步規(guī)范跨境稅費繳庫退庫業(yè)務,提高預算資金收繳入庫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商業(yè)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yè)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1號發(fā)布)、《待繳庫稅款收繳管理辦法》(銀發(fā)〔2005〕387號文印發(fā))等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款人將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收、非稅收入、社會保險費等各項稅費款項(以下統(tǒng)稱稅費)跨境繳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及相應稅收、非稅收入退庫業(yè)務辦理,依據本通知執(zhí)行。
二、跨境稅費繳庫業(yè)務分為跨境外幣稅費繳庫業(yè)務和跨境人民幣稅費繳庫業(yè)務。經收跨境外幣稅費繳庫業(yè)務的國庫經收處應當具備結售匯業(yè)務資格;經收跨境人民幣稅費繳庫業(yè)務的國庫經收處所在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當具備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yè)務能力。
三、跨境稅費繳庫時,國庫經收處可以將稅費通過國庫信息處理系統(tǒng)(TIPS)以電子繳庫方式(以下簡稱TIPS方式)繳庫;或將稅費通過向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轉賬方式(以下簡稱轉賬方式)繳庫。國庫經收處如需通過TIPS方式將境外稅費繳庫的,其業(yè)務系統(tǒng)應當接入TIPS。
四、通過TIPS方式處理跨境稅費繳庫業(yè)務:
(一)繳款人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稅費繳納方式選擇銀行端查詢繳稅。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繳款人準確填寫匯款憑證有關要素,繳款人應當將稅費款項匯到境內國庫經收處賬戶。其中,匯款憑證中的收款銀行名稱填寫國庫經收處名稱,收款人名稱、賬號分別填寫國庫經收處“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名稱及其賬號,匯款用途(附言)必須注明納稅人識別號、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序號、征收機關代碼等信息。
(二)國庫經收處收到入境稅費資金后,將資金存放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如為外幣,由國庫經收處根據當日外匯買入價辦理結匯后及時轉入“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國庫經收處應當于資金轉入“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的當日、最遲次日上午發(fā)起TIPS銀行端查詢繳稅業(yè)務,將資金及時繳庫。
(三)繳款人匯款金額大于應繳稅費金額的,國庫經收處應當于發(fā)起TIPS銀行端查詢繳稅業(yè)務完成繳庫后,及時將扣除匯兌費用后的多余金額退回原匯款賬戶。繳款人匯款金額小于應繳稅費金額的,國庫經收處應當及時將人民幣標價的繳款人資金差額告知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通知繳款人及時補齊款項,國庫經收處在款項補齊后按規(guī)定辦理繳庫。
五、通過轉賬方式處理跨境稅費繳庫業(yè)務:
(一)繳款人應當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繳款人準確填寫匯款憑證有關要素,將稅費通過國庫經收處匯入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其中,收款銀行名稱填寫國庫經收處名稱;收款人名稱、賬號分別填寫收款國庫名稱以及國庫設置的“待繳庫稅款”專戶賬號;匯款用途(附言)必須注明繳款人名稱、稅務機關名稱和稅(費)種。
(二)國庫經收處收到入境稅費資金后,應當將資金存放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如為外幣,由國庫經收處根據當日外匯買入價辦理結匯后及時轉入“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國庫經收處應當于資金轉入“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的當日、最遲次日上午將稅費資金劃轉至收款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劃款時應當注明匯款用途(附言)信息。
(三)國庫收到國庫經收處劃來的稅費資金后,業(yè)務流程按照《待繳庫稅款收繳管理辦法》執(zhí)行。
六、跨境稅費退庫業(yè)務處理:
(一)跨境稅費繳庫后需要退庫的,退稅申請人發(fā)起退稅申請,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境外收款銀行名稱及地址、收款人賬號名稱及地址、匯款用途、原繳款幣種等匯款信息及退稅申請相關資料。稅務機關對退稅申請審核通過后,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連同退庫申請書或退庫審批表、相關證明資料以及匯款信息等,一并提交相應國庫。其中,稅收收入退還書中的收款銀行應當列明國庫經收處名稱,同時收款人名稱、賬號應當分別填寫為國庫經收處開設賬戶的名稱和賬號。原繳款幣種為外幣的,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加蓋“可退付外幣”戳記或備注“可退付外幣”,并根據境外繳款人繳納的稅費幣種注明退付的外幣幣種。
(二)國庫審核無誤后辦理退庫手續(xù),將匯款信息傳遞至國庫經收處,并將退庫資金劃轉國庫經收處。
(三)國庫經收處應當于收到匯款信息和退庫資金的當日、最遲次日上午將扣除匯兌費用后的資金匯劃至境外繳款人賬戶,并及時向對應國庫、稅務機關反饋相關信息。退庫幣種為外幣的,國庫經收處應當根據當日外匯賣出價折算成指定外幣幣種相應金額。如退庫資金不足匯兌費用,國庫經收處應當將資金退回國庫,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報送國庫,國庫將相關情況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轉告退稅申請人。
(四)社會保險費退付業(yè)務,按照現(xiàn)行制度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七、跨境稅費繳庫退庫業(yè)務信息申報:
(一)國庫經收處辦理跨境稅費繳庫、受理退稅款項支付業(yè)務,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辦理國際收支統(tǒng)計申報。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的收(匯)款人名稱填列收(付)款國庫名稱,主體標識碼填列收(付)款國庫所在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代理國庫所在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的主體標識碼;交易編碼根據稅費性質選擇填列。收款人(或申請人)簽章處注明收款國庫名稱。退回稅費時的交易編碼應當與原匯入款項交易編碼對應,并在“境外匯款申請書”的“退款”一欄的空格內打“√”。
國庫經收處完成相關業(yè)務處理和申報手續(xù)后,應當及時將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有關聯(lián)次交國庫部門,由國庫部門核對有關收付款人、人民幣金額等信息并使用專夾保管。
(二)國庫經收處辦理跨境人民幣稅費繳庫、受理退稅款項支付業(yè)務,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tǒng)(RCPMIS)報送跨境人民幣資金收支信息。
八、國庫部門應當與同級財政、稅務機關協(xié)同配合,結合轄區(qū)業(yè)務需要,聯(lián)合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確定有關國庫經收處信息,國庫部門、國庫經收處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傳遞方式和要求等內容,確保資金安全、及時入庫。
九、跨境稅費繳庫退庫業(yè)務各參與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賬務核對,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當盡快查清原因并及時處理。
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辦理跨境稅費繳庫、受理退稅款項支付業(yè)務進行指導,并依法對其開展監(jiān)督檢查。
十一、本通知涉及業(yè)務處理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十二、本通知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通知自2024年2月18日起執(zhí)行。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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