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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稅務系統(tǒng)行政復議簡易程序辦理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滬稅辦發(fā)〔2024〕6號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qū)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黨委紀檢組、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促進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繁簡分流、簡案快辦,發(fā)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yōu)勢,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市局制定了《上海市稅務系統(tǒng)行政復議簡易程序辦理規(guī)定(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公室
2024年4月17日
上海市稅務系統(tǒng)行政復議簡易程序辦理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為進一步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發(fā)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結合上海市稅務系統(tǒng)行政復議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制定原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原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適用范圍)行政復議機關審理下列行政復議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是當場作出;
(二)涉及稅款、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人民幣三千元以下的案件;
(三)涉及款額人民幣三千元以下的其他案件;
(四)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除上述情形外,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條?(受理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告知申請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事項。行政復議機關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五條?(適用簡易程序告知)除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之外情形,當事人提出要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機構及時通過電話等方式征求其他當事人意見。
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通過電話等方式告知當事人各方并做好記錄。
第六條?(通知答復)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將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等行政復議申請材料,發(fā)送被申請人。
第七條?(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以及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審理方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書面審理。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或當事人提出要求的,可以聽取當事人意見。
第九條?(審理時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條?(簡化決定內容)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簡化行政復議決定文書,但應當包含當事人基本信息、復議請求、答復意見、主要事實、決定理由、適用依據(jù)、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等必要內容。
第十一條?(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在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當事人依法改變或增加復議請求,導致案情復雜化、案件性質發(fā)生改變,不再適合簡易程序審理的;
(二)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或法律適用復雜的;
(三)經審理認為事實不清、權利義務不明確或者爭議較大等情形,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
(四)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后告知)行政復議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通過電話等方式告知當事人各方并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立卷歸檔)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行政復議案件資料立卷歸檔,并標識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第十四條 (信息化建設)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探索利用信息化系統(tǒng)提升案件信息交互便捷性。
第十五條?(試行日期)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部門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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