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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準則第十二條對于權益法下企業(yè)有關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做了如下規(guī)定: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fā)生的凈虧損,應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簡稱其他長期權益)沖減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被投資單位以后實現(xiàn)凈利潤的,投資方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那么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投資方在權益法下因確認被投資單位發(fā)生的其他綜合收益減少凈額而產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是否按照上述原則處理呢?
針對最近出現(xiàn)的上述問題,財政部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關于權益法下有關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具體內容如下:投資方按權益法確認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虧損或被投資單位其他綜合收益減少凈額,將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沖減至零并產生了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被投資單位在以后期間實現(xiàn)凈利潤或其他綜合收益增加凈額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以前確認或登記有關投資凈損失時的相反順序進行會計處理,即依次減記未確認投資凈損失金額、恢復其他長期權益和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投資方還應當重新復核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投資方當期對被投資單位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增加凈額的分享額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根據(jù)登記的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類型,彌補前期未確認的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凈虧損或其他綜合收益減少凈額等投資凈損失。
(二)投資方當期對被投資單位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增加凈額的分享額大于前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的,應先按照以上(一)的規(guī)定彌補前期未確認投資凈損失;對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額部分,依次恢復其他長期權益的賬面價值和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按權益法確認該差額。
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有關規(guī)定,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并根據(jù)復核后的最佳估計數(shù)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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