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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上如何確定銷售額?

來源: 海南稅務 編輯:liuyi 2021/10/22 17:13:1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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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上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案】

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非金銀首飾),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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