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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一家北京的一般納稅人企業(yè),今年1月將對2015年和2017年取得的兩處上海房產對外出租且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請問兩處房產的預征率是一樣的嗎?
答:不一樣。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九)款第1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九)款第3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問:我是外地的一般納稅人企業(yè),現想出租一處2015年取得的上海房產,請問在上海預繳稅款后,還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嗎?
答:需要。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九)款第1項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問:我2022年對外出租了一間個人名下的商鋪,請問租金收入是否會計入2022年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的收入額?
答:不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取得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而個人出租不動產屬于財產租賃所得,不屬于綜合所得,所以不會計入2022年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收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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