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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筑業(yè)的計稅方式好多會計人員都弄不清楚搞不明白,今天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關于建筑業(yè)的簡易計稅征收管理的規(guī)定。
簡易計稅征收管理的規(guī)定
01實行一次備案制
02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
(一)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xù)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二)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xù)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03納稅人備案后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不再備案。
完整保留簡易計稅方法建筑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筑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04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上述規(guī)定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無需備案。
【案例分析】
甲公司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系一般納稅人,在施工A項目時,因A項目屬于老項目,采用簡易計稅方式。2019年2月甲公司分包一部分工程給乙公司。
請問,乙公司分包A項目時能否采用簡易計稅方式?相關省市有何具體規(guī)定?
北京市
北京市國稅局在《關于建筑業(yè)的26個熱點問題》中指出:”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工程總包方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與分包方在5月1日后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開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工程總包方按照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與分包方在5月1日之后簽訂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p>
天津市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稅局營改增熱點問題的解答(第二期)》:問:一個項目甲方和乙方簽訂了合同,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財稅[2016]36號文規(guī)定,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務業(yè)務實質來看,是在為甲方的建筑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所以按照政策規(guī)定,丙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河北省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第31條規(guī)定,提供建筑服務新老項目的劃分,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應視為老項目。
上海市
《上海市國稅局營改增試點工作專題解答(二)》問:營改增后,如果上包對業(yè)主還采用老項目簡易征收方式,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與2016年5月1日之后簽約開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項目方式進行預繳開9%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嗎?那還存在上包先去預繳后,再拿抵扣單給下包去抵扣的問題嗎?
答:上包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下包可根據規(guī)定自行選擇是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上下雙方可分別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案例分析】
甲裝修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主要以清包工方式提供裝修服務,年含稅銷售額為3000萬元,假定適用9%稅率,全年進項稅額約50萬元,甲公司采用何種計稅方式能合理少交增值稅,請?zhí)岢黾{稅籌劃方案?
一般計稅方式需要繳納增值稅:3000÷(1+9%)×9%-50=197.71(萬元)
簡易計稅方法需要繳納增值稅:3000÷(1+3%)×3%=87.38(萬元)
通過納稅籌劃采用簡易計稅少納稅: 197.71-87.38=110.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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