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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和混合銷售有什么區(qū)別,開發(fā)票有什么規(guī)定嗎,比如賣移動隔斷然后安裝屬于什么行為?
1、混合銷售:按照現(xiàn)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yè)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4、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yè)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移動隔斷然后安裝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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