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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收的季節(jié)到了,各類應季農產品紛紛上市,這些農產品進項稅額又該如何抵扣呢?一起來看看吧~
納稅人在購進農產品,選擇進項抵扣時,不同的扣除憑證存在不同的抵扣方式。一般有加計扣除和加計抵減兩種。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還可以在加計扣除的基礎上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今天網校就來說說選擇進項抵扣時,加計扣除和加計抵減的注意事項。
0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納稅人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應當登錄增值稅發(fā)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fā)票用途。
(一)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在購入當期,應遵從農產品抵扣的一般規(guī)定,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購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用于初加工,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2.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統(tǒng)一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02、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登錄本省(區(qū)、市)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注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tǒng)稽核比對相符后,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
03、取得(開具)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
(一)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未分別核算時,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統(tǒng)一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加計抵減
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可以同時適用農產品加計扣除以及加計抵減政策。提供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該納稅人如果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業(yè)務,其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并可同時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加計扣除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進一步調整,農產品適用稅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同步調整為9%??紤]到農產品深加工行業(yè)的特殊性,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即對農產品深加工給予1%的加計扣除。
注:農產品加計扣除要分兩步走哦,在購入當期,應遵從農產品抵扣的一般規(guī)定,按照9%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生產領用時加計1%扣除。
加計抵減+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提供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納稅人如果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業(yè)務,其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則既可以享受農產品加計扣除政策,也可以同時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y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5.《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guī)定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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