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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二、《審計》
1.問:根據教材第30頁中"特定情況下對獨立性原則的運用",如果注冊會計師擁有被審計單位的少量股票,沒有達到直接控制,也并沒有達到重大的間接控制,是否需要回避?
答:注冊會計師不應擁有被審計單位的股票,無論數量如何。
2.問:教材第108頁中提到的財務報表審計的循環(huán)法下提到的 "賬戶法"與教材第285頁第五段提到的"分項審計方法"有什么區(qū)別?
答:指的是一回事,只是表述方式不同。
3.問:教材第275頁計算初始樣本量的公式中的(Za+Zr)是否相當于估計的總體標準離差?
答:實質性程序中,初始樣本規(guī)模受下列因素的影響:可接受的抽樣風險、總體可容忍錯報、預計總體誤差、預計總體標準離差(代表總體變異性)、總體規(guī)模。教材第275頁計算初始樣本量的公式中SD*才是估計的總體標準離差,(Za+Zr)是在既定的置信水平下,可接受的誤受風險和誤拒風險對樣本規(guī)模的影響(稱置信系數)。
4.問:教材中提到的內部控制審核業(yè)務是屬于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yè)務,還是直接報告業(yè)務?
答:鑒證業(yè)務分為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yè)務和直接報告業(yè)務。教材第52頁指出,這兩者的重要區(qū)別之一在于,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yè)務中,預期使用者可以直接獲取鑒證對象信息(責任方認定),而不一定要通過閱讀鑒證報告。在直接報告業(yè)務中,可能不存在責任方認定,即便存在,該認定也無法為預期使用者獲取。預期使用者只能通過閱讀鑒證報告獲取有關的鑒證對象信息。在內部控制審計業(yè)務中,管理層首先需要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認定,可見責任方認定是存在的。如果該認定能夠為使用者獲取,則應為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yè)務,否則應為直接報告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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