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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執(zhí)行新稅務登記辦法各地爭搶稅源現(xiàn)象得到有效遏制

2004-11-3 17:27 江蘇國稅網 【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江蘇從今年2月1日起執(zhí)行新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以來,一個企業(yè)重復辦理稅務登記、不同地區(qū)間爭搶稅源的種種混亂局面得到了有效遏制。

    新舊《辦法》相比,在稅務登記的對象、地點、程序、證件的管理等方面有了較大調整,主要體現(xiàn)出八大方面的變化。

    一是明確了稅務登記對象。新辦法稅務登記的對象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其他發(fā)生納稅義務的各類組織和單位。

    二是稅務登記地點以“注冊地址”為依據,有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其注冊地址與實際生產、經營地址不一致的,在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在其生產、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三是納稅地點有所調整。對于自2004年2月1日起,在本地區(qū)新設立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的,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在該場所內發(fā)生應稅行為,應向生產、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四是增加了臨時稅務登記,主要適用于一些具有臨時性、流動性特點的納稅人,如:領取臨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超過180天的納稅人,未經任何政府部門批準成立而進行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fā)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五是新辦法不再需要納稅人頻繁地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六是規(guī)定了爭議的解決途徑。

    七是加強對非正常戶的管理,新辦法將吊銷戶的時限由納稅人被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1年改為3個月。

    八是新辦法增加了對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或行政不作為行為的處理和對納稅人騙取稅務登記證行為的處罰。

    過去,納稅人往往選擇有區(qū)域性優(yōu)惠政策的地區(qū)申請注冊,而不是按實際生產、經營地辦理注冊登記。新辦法的實施,有效地杜絕了這類問題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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