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問題再度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相當數量的“兩會”代表和委員紛紛提出修改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法律文件的建議。
來自香港特區(qū)的李國強委員告訴記者,“內地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扣除費用,采用不同稅率計稅,很難體現(xiàn)公平稅負、合理分擔的原則!
分類所得稅制富了少數人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類所得課稅模式”,征收方式大致有兩種:一是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二是代扣代繳,這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方式。由于工薪發(fā)放環(huán)節(jié)的代扣代繳制度,工薪階層每月拿到手的實際是稅后薪金,這一征收方式的設計對工薪階層的約束是有力和有效的,而針對非工薪收入階層的稅收約束則相對無力。
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的最大稅源,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即非工薪收入階層偷逃稅的比例卻非常高。
葉建農委員認為,這種情況造成了很多不良后果:一方面,貧富差距急劇擴大,財富越來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所得稅本來是為了調節(jié)貧富懸殊,現(xiàn)在反而成了“富裕”富人的工具;另一方面,國家財政緊張,很多該做的事情無法著手進行。
“大量偷稅、漏稅和逃稅,成為某些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比~建農在大會發(fā)言時神情激動。
對于分類所得稅制的弊端,李國強向記者舉例說,比如有甲、乙兩名納稅人收入相同,甲每月獲得收入共1800元,其中薪酬收入750元,勞務報酬650元,稿酬收入400元,按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甲不納稅;而乙該月獲得工資酬勞收入1800元,同樣在勞動,相同的收入,乙卻要繳稅75元。李認為,制定于1981年的這種分類所得稅制模式,從客觀上鼓勵大批納稅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的辦法合理避稅,結果導致稅源嚴重流失。
來自上海的瞿世鏡委員說,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合理,造成財富向一小部分人集中,這已經威脅到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fā)展,成為一個全局性問題。他說:“1990至2001年,我國居民儲蓄增長10倍。但占全國城鎮(zhèn)家庭總數20%的高收入戶,持有全部儲蓄的49.9%,而他們僅占全國總人口的9.2%。低收入社會群體購買力不足,削弱了內需對經濟的拉動作用!笨梢钥隙ǖ囊稽c是,改革目前通行的分類所得稅制在業(yè)界已經形成了共識,李國強的《關于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建議》剛一拿出,就有26位委員當場簽名,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得到了眾人的附和。
綜合所得稅制應是未來模式
李國強委員認為,從長遠目標來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應采取綜合所得稅制,這樣才能達到調節(jié)納稅人之間稅負的目的。
李委員設計的具體做法是:在繼續(xù)普遍實行源泉扣繳的基礎上,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專利權轉讓收入、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yè)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合并為綜合所得,采取統(tǒng)一超額累進稅率,實行綜合申報征收。對其他所得仍繼續(xù)實行分類征收,采取比例稅率!斑@樣,既符合量能負擔原則,又可以較好解決將收入分解、將工資外收入歸為勞務報酬的問題!崩顕鴱娙缡钦f。
同時,李國強委員還建議政府開征遺產稅和社會保障稅,從流量資產和存量資產上調節(jié)過高收入。
毫無疑問,突破個人所得稅稅種將成為稅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葉建農委員表示,我國現(xiàn)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已建立了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以及失業(yè)保險費的征繳制度,因此在征稅方式方面,應該采取“個稅主體自行申報和單位統(tǒng)一代扣代繳相結合”的方式,逐漸過渡到公民以身份申報為主的模式,以增加“社會保障稅”稅種的方式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財政部財科所劉尚希認為,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xiàn)實和國外個人所得稅改革趨勢,選擇較低的比例稅率更具可行性,是現(xiàn)階段的合理選擇。
稅制要體現(xiàn)公平與合理
收入分配公平是社會公平的基本內容,而稅收是政府實現(xiàn)收入公平分配的工具之一。面對現(xiàn)實中日益擴大的收入差距,如何保障新稅制的公平、合理性,保障低收入者、貧弱人群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收入分配差距擴大所帶來的絕對貧困化,將是對政府的一大考驗。
李國強委員認為,政府應根據目前國家經濟發(fā)展水平,制定符合實際的扣除項目和標準,對于經濟發(fā)達的東部、沿海地區(qū)和落后的中西部地區(qū),中央應該授權各地在法定的扣除標準內上下浮動一定的比例,使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合情、合理、合法。
“稅制在技術設置上既要嚴密、合理,也必須有彈性,體現(xiàn)人性化!崩顕鴱娬f,香港在統(tǒng)一稅制標準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納稅人的實際情況,比如撫養(yǎng)小孩、贍養(yǎng)父母等,有很濃的人情味,內地改革稅制也要注意這些。他同時表示,新稅制的征收基數可以考慮定在1600元,這樣對經濟不發(fā)達的中西部地區(qū)有一定調節(jié)作用。
據介紹,在香港,公民除了要繳個人所得稅外,繼承遺產、社會保障也要納稅。因此,李國強還建議說,有關部門應該盡快開征遺產稅和社會保障稅,建立所得、消費、遺產三位一體的稅收調節(jié)體系,強化稅收對收入分配不公的調節(jié)力度。
瞿世鏡委員也表示:“收繳個人所得稅,應該首先對財富增長過快的幾個人群進行細致研究,比如企業(yè)家和演藝圈‘大腕’。歐美等發(fā)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已經比較成熟,應該吸取其中的經驗,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個人所得稅應改變計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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