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宿州市建民貿易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案進行公開審理。該案主犯宿州市建民貿易公司法人代表陳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從犯宿州市建民貿易公司會計單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萬元。
經查實,宿州市建民貿易有限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5月期間,該公司法人代表陳某、會計單某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共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19份,價稅合計1992.43萬元,非法抵扣稅款198.32萬元。法院認定陳、單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虛開增值稅發(fā)票 合肥法院依法判主犯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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