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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28號

2003-5-19 12:58  【 】【打印】【我要糾錯
                                  2003年5月7日

  為支持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工作,經(jīng)國務院批準,現(xiàn)就辦理境外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進口的物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口人持憑捐贈的有關證明(含進口物資清單和物資分配清單)到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免稅手續(xù)。

  二、對其他無償捐贈進口的物資,按如下規(guī)定辦理:

  (一)對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藥品、防護用品、診斷設備、治療和監(jiān)護設備,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印發(fā)〈關于救災捐贈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署稅[1998]4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0號發(fā)布)的規(guī)定,由衛(wèi)生部、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婦女聯(lián)合會、中華慈善總會、省、市、自治區(qū)政府負責接收,進口人持憑其有關證明(含進口物資清單和物資分配清單)到所在地直屬海關辦理免稅手續(xù);

 。ǘ⿲χ苯佑糜诜乐畏堑湫托苑窝椎木茸o、防疫車、消毒用車,在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結(jié)束以前,由衛(wèi)生部、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審批后辦理免稅手續(xù)。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