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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利息稅累進制正當其時

2006-4-11 13:28 新京報 【 】【打印】【我要糾錯

  近兩年來,我國的稅制改革進入了快行道,政府在出口退稅、農業(yè)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消費稅等各種稅種上先后都進行了改革。利息稅雖然是一個小稅種,但由于牽涉到千千萬萬個普通百姓切身利益,其改革的動向引起了人們廣泛關注。

  在目前的情況下,對所有的儲戶一視同仁地征收20%的利息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相對最大的恰好是收入最低的儲戶,損失最小的反而是高收入階層。客觀上,這種稅制起到的是一種拉大收入差距的逆調節(jié)作用。

  作為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的一個稅種,利息稅則應該是在居民確實具有了利息收入時才征收。近幾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高漲,物價在前期幾乎零增長的基礎上出現了明顯的上升。2004年,我國消費物價上漲3.9%,高出全年平均利率1.9個百分點。2005年情況稍微好了點,但是,考慮到物價籃設置的不合理,許多物價上升較快的商品并沒有列入物價籃子里,2005年居民的存款收益應該還是為負。這也就難怪,一些老百姓會把目前的利息稅稱為“霸道”的利息稅。

  從經濟政策學角度上講,一項具體的政策在實施了一段時期之后就必須進行評估。首先,要看它與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總體取向是否一致;其次,看它的作用是否有效。在評估的基礎上,做出具體政策順延、調整或者終止的決定。

  很顯然,利息稅從表面看與促進內需的方向是保持了一致,但實踐表明由于配套改革沒有到位,執(zhí)行的結果適得其反。與此同時,由于在“十一五”時期,除了促進內需之外,我國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還有一個更高層次的政策取向,那就是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F行的利息稅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了相反的作用,因而繼續(xù)順延是沒有道理的。

  那么,未來的利息稅是取消,還是調整?如果調整,又如何調整?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就此問題進行研究,以下對此發(fā)表一點個人的看法。

  在對備選政策選擇時,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進行成本與收益的比較。不少人想當然地認為,將利息稅一消了之,成本最低。但事實上事情并非如此簡單。與一般的具體經濟政策相比,利息稅具有自己非常鮮明的特征,那就是長期性和穩(wěn)定性。許多具體經濟政策可能因為時過境遷,永遠消失了。但只要儲蓄存在,利息稅從長遠看就不可能“一消了之”。

  取消利息稅帶來的成本至少有三點:一是損失了每年相對穩(wěn)定、而且不斷增長的財政收入;二是財政部必須因此不得不對未來財政收支重新進行調整;三是由于帶來征收空白地,給未來完善稅制制造了障礙。

  正因為如此,簡單地取消利息稅并非明智之舉。利息稅本身并沒有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開征此稅。錯只錯在:一是起點太低,實際上是零起點;二是簡單的“一刀切”,沒有體現“多收入者,多交稅”的原則。至于負利率引起的“劫貧濟富”問題實際上與利息稅無關,它只能通過利率水平的調整來解決。況且,由于今年物價水平存在持續(xù)平穩(wěn)下跌的趨勢,負利率的問題基本上將因此自動消失。

  針對上述弊端,利息稅稅制實際上可以從以下兩個方向入手:一是像個人工資所得稅一樣提高起征點,以避免中低收入利益受損。二是與國際慣例接軌,實施稅收累進制,根據居民存款的多少,進行分檔,儲蓄越多,稅率越高。

  我國儲蓄已經實施實名制,實施利息稅累進制并不存在任何技術上障礙,不需要付出任何額外成本,完全可以先行一步。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一是可以繼續(xù)籌集部分財政收入,容易獲得財政部門的支持;二是可以起到它本該起到的、調節(jié)個人收入差距的作用;三是為未來個人所得稅的最終推向綜合賬戶累進制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四是將有效地分流富人儲蓄,促使他們加大消費或者投資。

  當然,實施利息稅累進制,我們也需要注意幾個問題。一是每檔的差距不能過大,以至于富人儲蓄分流過猛,給銀行流動性帶來問題;二是平均稅率不能提高太多,具體的稅率升幅應該建立在對資本外逃成本的精確計算上,以免出現資金外逃傾向。

  此前,有人提出將把征收起點提高到50萬元,并把目前的20%稅率提高到50%.此建議有些操之過急。筆者以為,征收起點先提到20萬元,并把目前的20%稅率最高提到35%左右,比較適宜,以后再視情況逐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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