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房地產(chǎn)時報》報道,自2006年6月1日起,根據(jù)建設部等九部委出臺的《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wěn)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個人對外銷售購買房屋營業(yè)稅的征收時限從兩年延長到5年。
新政出臺已經(jīng)一月有余,市場反應漸現(xiàn)端倪,部分賣家改當“房東”,改售為租,使高端住宅租賃市場趨于活躍;另有部分賣家,直接漲價,把營業(yè)稅直接轉嫁給下家;還有部分賣家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千方百計地規(guī)避營業(yè)稅。對此,房地產(chǎn)專業(yè)律師、法務部經(jīng)理、法學專家提醒上、下家和中介交易三方切勿用逃稅來以身試法,以免造成損失。
延期交易過戶
這一招是目前最常見的避稅操作方式,往往幻化為不同的操作方式,但萬變不離的根本是先實現(xiàn)房屋的交接,待涉稅期滿恢復“自由身”后再交易過戶。
常見虛招:
1、先簽買賣合同,后交易過戶:上、下家在中介的主持下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下家入住,待該房屋時滿5年后再行辦理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
2、先簽大定金協(xié)議,后買賣:上、下家在中介的主持下先簽訂針對該套房屋的大定金協(xié)議,在協(xié)議里約定待房屋距離上次交易時滿5年后的某期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交易過戶等手續(xù)。
3、先租賃,后買賣:上、下家在中介的居間下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至該房屋距離上次交易滿5年的當日。期滿當日,上、下家在中介的主持下簽訂該房屋的買賣合同,再辦理交易過戶手續(xù)。
風險警示:
上海知亦行律師事務所吳宇律師表示,這是目前常見的避稅操作方式,從買賣合同簽訂到交易過戶時間間隔較長,往往少則一年,多則數(shù)年,風險頗多。
買賣雙方主要在以下幾方面容易產(chǎn)生糾紛:1.因房價升降導致撕毀合同:房價飆升,上家可能不賣或一房多賣;房價回落,下家可能不買。違約成本如果低于可得利益,誠信缺失的上、下家極有可能撕毀合同,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2.合同履行不能:(1)不可抗力如地震等造成房屋毀損滅失,合同客觀履行不能。因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上家須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2)間隔長,變故多:如上、下家任何一方出現(xiàn)失蹤、死亡、重疾、出國等情況,又不能辦理或不能及時辦理相應的公證委托手續(xù),則后續(xù)交易過戶手續(xù)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時進行,糾紛在所難免。
3.政策變化風險:(1)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當前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的傳言此起彼伏,雖然迄今為止尚未聽到官方確切消息,但通過稅收手段調控房市已經(jīng)在“國六條”中體現(xiàn)。這些稅種一旦開征,而原來的買賣合同中又沒有對此明確約定承擔主體,上、下家若補充協(xié)議不成,糾紛隨之而來。(2)銀行貸款政策變化:由于沒有交易過戶,銀行就不能辦理針對該套房屋的抵押登記,如果下家又不能提供有效擔保,其貸款便遲遲不能辦出,此時下家面臨違約的風險(即不能按時將銀行貸款支付上家),上家面臨拿不到全款的風險。另外,此間貸款利率的浮動,下家也會受到相應的影響。
4.其他風險:如房屋在此期間被列入動遷范圍,下家雖早已入住使用,但因為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無法獲得相應動遷補償款項;下家再心急火燎也無濟于事,如及早過戶,下家的這種損失就可以有效避免。
針對這三招,21世紀不動產(chǎn)上海區(qū)域法務部經(jīng)理王宗琦指出,中介在操作過程中同樣不能小覷風險。首先如果上、下家和中介特別約定以辦理完交易過戶手續(xù)為中介收取傭金的標準,則中介面臨收傭周期太長或難以收全傭金的風險。其次,買賣合同簽訂后,中介須派合同管理員專人專處妥善保管該合同,這無形中增加了中介的管理成本。如果期間中介不慎將合同遺失,中介的麻煩可想而知。
如先大定,后買賣,因為買賣合同最終能否簽訂決定權不在中介手里,而中介收取傭金的前提如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是以促成買賣合同的簽訂為標準。因此,如果買賣合同因上、下家任何一方的原因沒有簽訂,中介將面臨無法收傭的困難。當然,中介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應得利益,但大量時間、人力、財力的耗費無法避免,法院最終是否會支持中介的訴請也不易妄下定論。
如先租賃,后買賣,此處中介的風險主要是只能收取租賃傭金而無權收取買賣傭金。從委托到代看再到簽訂合同,中介活兒沒少干,但只能收取租賃傭金,中介難免覺得吃虧。
假贈與、真買賣
主要體現(xiàn)為上、下家在中介的主持下先簽訂贈與合同并辦理公證,然后再簽訂買賣合同。拿贈與合同去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憑買賣合同支付相應款項。
風險警示:
1.不予公證的風險:贈與的標的物是房屋,金額巨大,上、下家一般非親非故,很難讓公證人員相信贈與行為系上家真實意思表示。若公證無法辦理,其他后續(xù)環(huán)節(jié)無法進行下去。
2.此消彼長,面臨處罰: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房產(chǎn)贈與合同必須辦理公證手續(xù),而公證費為房屋總價的2%左右,同時下家還需繳納房屋總價3%的契稅。這樣看來,和5.55%的營業(yè)稅相比,上、下家并沒有得到多少實惠。而且,如果逃避稅費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數(shù)額較大的話,上、下家很有可能受到國家財稅部門的處罰。
3.過戶后,如果下家違約不付款,上家就會處于被動地位:房屋過戶后,下家很有可能對真正的買賣合同不再履行。此時,贈與合同已經(jīng)經(jīng)過公證,即使上家提出贈與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下家可能提出異議,此時合同的效力只能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才能予以確認。時間、人力、物力的損耗不可避免。另外,上家也可能源于自身規(guī)避營業(yè)稅的難言之隱而不得不放棄訴訟。
4.下家往往無法追究上家的房屋質量瑕疵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第191條的規(guī)定,贈與的財產(chǎn)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鑒于此時房屋贈與合同已經(jīng)經(jīng)過公證且在房產(chǎn)交易中心備案完畢,如果房屋出現(xiàn)質量問題,下家依據(jù)贈與合同無法追究上家責任。這時下家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而中介明知假贈與,真買賣的實際情況而故意代上、下家辦理相應手續(xù),如被國家財稅部門掌握確鑿證據(jù),就有可能面臨被處罰的危險。
陰陽合同非法避稅
主要體現(xiàn)為上、下家故意標低房價,簽訂陰陽合同來達到避稅目的。
風險警示:段厚省教授指出,陰陽合同是非法的避稅方式,因為實際的交易額大于表面的交易額,所以實際繳付的稅款少于應當繳付的稅款,嚴格來說,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數(shù)額巨大的,可能還會構成犯罪。并且陰陽合同不利于買家。將來買家再賣房時,可能要多繳稅款,發(fā)生爭議時也是以形式上經(jīng)過登記的合同為準,所以此種做法不可取。
上海浙南律師事務所邢樂鋒律師也持同樣意見,認為該方式為了避稅故意隱瞞了真實價款進而虛構較低價款,屬違法行為,一旦查出,將會遭受處罰;即使僥幸沒有查出,如買方再次交易時,也可能增加其稅費支出。
邢律師提議,由于各方的利益不同,產(chǎn)生糾紛后再去補救非常困難。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充分預見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并在合同中對風險出現(xiàn)后責任的承擔做出明確的約定,降低履行合同的風險,避免糾紛或承擔不應有的損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對現(xiàn)有稅費及以后因政策調整可能出現(xiàn)的稅費增加由誰承擔做出明確約定;對一方因政策調整導致稅費增加而出現(xiàn)的毀約行為,可適當提高違約金的數(shù)額,使其不敢輕易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