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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個稅征收緣何不能以家庭為單位

2007-12-17 11:59 檢察日報 【 】【打印】【我要糾錯

  12月11日,央行、銀監(jiān)會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加強商業(yè)性房地產(chǎn)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從嚴確定了“二套房”的認定標準,其中規(guī)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shù)。對于在《補充通知》下發(fā)前已經(jīng)發(fā)出,但依據(jù)標準跟新政有出入的房貸,有銀行人士表示,有可能要求借款人追加首付款比例。(據(jù)12月12日《上海證券報》)

  房價不斷上漲和一些人炒作房子有很大關系。正因為如此,國家有關部門提高了二套房貸的標準。但是在“二套房”認定標準上,還是以個人為單位認定,這為一些人留下了有利可圖的空間,比如夫妻二人如果其中一人通過銀行貸款買房,另外一方再通過貸款買房時仍視作第一套住房。這實際上大大削弱了國家限制購買“二套房”政策的效果。在這種情況下,央行、銀監(jiān)會聯(lián)合下發(fā)《補充通知》,規(guī)定二套房貸以家庭為單位很有必要。由此,筆者想到了與之相似的個稅征收問題。

  我們的個稅征收是以個人為單位的,這樣的征收方式并不公平。在2006年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廣東省全國政協(xié)委員陳開枝曾舉過這樣的例子:兩對夫婦,總收入都是3000元,一對夫婦,妻子失業(yè),丈夫月收入3000元,如果扣除1600元的免征額,另外1400元要繳個稅;而另一對夫婦各收入1500元,兩人的收入都達不到個稅起征點,他們則不需要繳稅。這表明,同樣收入的納稅人雖負擔不同,比如贍養(yǎng)人口數(shù),有勞動能力人口的就業(yè)情況不同,但費用扣除額相同,這樣一來,以稅收調(diào)節(jié)社會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就很難得以體現(xiàn)。

  為什么不能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國家稅務總局官員表示,以家庭為單位綜合征收個稅雖然是稅改的發(fā)展目標,但在目前還不現(xiàn)實。“不現(xiàn)實”是由于“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有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財產(chǎn)申報具有透明度,而目前中國對某一個人的收入狀況尚不能做到完全透明,要對夫妻兩人的收入有一個總體把握,就更困難了!

  這能成為理由嗎?其實,在二套房貸以家庭為單位的認定上也是很難的,因為這取決于多部門間能否信息共享,其執(zhí)行起來的難度并不亞于個稅以家庭為單位征收。但是,央行、銀監(jiān)會還是下發(fā)了《補充通知》,規(guī)定二套房貸以家庭為單位。

  一些部門為什么在二套房貸和個稅征收上采取不同的標準,恐怕原因只有一個:個稅征收如果以家庭為單位,必然要少征不少個稅,這對有關部門是極為不利的。而二套房貸以家庭為單位,二套房貸不但要提高首付,房貸款利率還要提高,這對有關部門當然是有利可圖的。

  有關部門不能對自己有利的就實行以家庭為單位,對自己不利的就實行以個人為單位。在個稅上,我們也希望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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