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從今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個稅《實施條例》也將在同日生效。新華社2月22日受權播發(fā)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國將把個稅起征點從每月1600元人民幣提高到每月2000元。對于有將2月工資放到3月發(fā)以少交稅的說法,官方稱,這未必省稅。
亮點
其他形式經(jīng)濟利益要納稅
新修訂的《實施條例》主要作了哪些亮點性修改?根據(jù)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所稱,主要有三大亮點:一是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而且考慮到目前個人所得的形式復雜多樣,為便于實際操作,加強稅收征管,新修訂的《實施條例》明確了個人所得的形式除現(xiàn)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jīng)濟利益。對其他形式的經(jīng)濟利益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是將個人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上述官方人士稱,考慮到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的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一樣,承擔著本人及其贍養(yǎng)人口的生計、教育、醫(yī)療、住房等消費性支出,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的稅收負擔,新《實施條例》將個人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
三是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也從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但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3200元調(diào)整為每月2800元。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依然保持現(xiàn)行每月4800元。
解讀
我們能得到多少實惠
七成工薪階層免稅
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測算,將減除費用提高至2000元,工薪階層納稅人數(shù)占全國職工總人數(shù)的比例將由50%左右降為30%左右。大部分工薪階層收入者因收入達不到減除費用標準而免于納稅,中等收入者稅負將大大減輕(各種層面收入者少交稅數(shù)量見圖表)。
居民消費能力增強
專家認為,自2006年初調(diào)整免征額之后,人民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物價上漲速度也較快,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的生活質量。提高個稅免征額,也是增強國民消費能力、進一步擴大內(nèi)需的要求。
專家指出,今年1月,我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shù)(CPI)同比上漲7.1%,是10余年新高,市場對通貨膨脹的預期明顯趨強。物價上漲,已經(jīng)使公眾特別是收入較低的群體,明顯感到生活開支的壓力,普遍表達了在物價上漲的同時也應適當提高工資的要求。在這種形勢下再次提高個稅起征點,可謂適逢其時,可以起到增加工資的作用。這對于物價上漲給公眾帶來的壓力,無疑有著一定的緩解作用。
股票轉讓仍未征稅
國稅總局有關工作人員昨日稱,《實施條例》未改變股票轉讓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
他明確表示,新《實施條例》對“股票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部分內(nèi)容并沒有任何改動。據(jù)新華社
關注
重慶個稅將少繳1億元
獲知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后,記者昨日在第一時間連線我市地稅相關官員,他稱,經(jīng)過嚴格預算核算,個稅起征點每月提高400元后,預計全市全年將減少約1億元的個稅收入。
對于大家比較關注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時間來判斷是否應該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的取得工資、薪金時間界定問題,該人士介紹,無論各單位是月初還是月底發(fā)放工資、薪金,2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仍按1600元的起征點征收個稅。也就是說,3月份所掙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才會以2000元的減除標準計算并扣除個稅。
《廣州日報》也報道,昨日國家稅務總局就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調(diào)整發(fā)出通知,強調(diào)計稅時間為“實際取得”的時間,即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庫,1日前獲得的工資應適用1600元的原標準。而如果將2月份的工資薪金延遲到3月份發(fā)放,則可以適用2000元的新標準。
通知稱,“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稅。納稅人2008年3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每月1600元的原標準計繳個稅。
稅務總局表示,之所以強調(diào)“實際所得”,是因為我國目前各單位工資的發(fā)放時間不一,而且還可以調(diào)整發(fā)放時間,具有較大靈活性。用實際取得時間來判斷是否適用新標準,對所有納稅人都是一致的,體現(xiàn)了公平原則。
如果將2月份的工資放到3月份發(fā)放,會不會省稅?對此,稅務總局官員表示,這樣做盡管可以使用2000元的新標準,但3月份工資也要相應延遲到4月份發(fā)放,否則3月份就要發(fā)放2月份和3月份兩個月的工資,按照稅法規(guī)定,當月全部工資要合并計算納稅,事實上會加重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