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3月1日起,我國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這是記者近日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上了解到的消息。
同時,該通知規(guī)定,對個人出租住房收入降低至按10%的稅率,來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qū)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yè)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guī)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fā)放的不符合規(guī)定的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