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目前實行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稅務局征收和部分省份由勞動人事部門征收的有中國特色的“二元模式”,省政府在征收管理機構的設置上有決定權。從國際發(fā)展趨勢看,社會保障稅費的改革并不是簡單的稅改費或費改稅的問題,但可以肯定的是,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機構應該與一般的稅務管理機構一體化。
全球各國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有兩個:一是征收專門的稅費。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險稅費在大多數(shù)國家被稱為社會保障稅費,一般是對雇主和雇員及自雇者征收的,實際上就是一種稅收。在OECD(經(jīng)合組織)的收入統(tǒng)計中就采用了這個名稱。有些國家明確將其命名為稅收。二是大部分社會福利的開支主要來自于一般稅收收入,這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基金一般都是持續(xù)的赤字,需要得到來自一般稅收的補貼。從各國的實踐看,并不是所有建立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國家都單獨設立了相關的稅費。
OECD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中心在2009年1月發(fā)布了《2008年OECD與非OECD國家的稅務管理:可比信息系列》的報告。該報告的調查涉及到43個OECD成員國和非成員國。除了30個成員國外,另外13個國家是阿根廷、智利、中國、南非、保加利亞、塞浦路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馬耳他、羅馬尼亞、斯洛文尼亞、馬來西亞和新加坡。
在OECD本次調查的大多數(shù)國家中,大多數(shù)國家都有社會保障稅費制度,這種稅費是作為專門的政府服務,特別是醫(yī)療、失業(yè)福利和養(yǎng)老金籌資的政府收入的補充來源。目前在這些國家中的絕大多數(shù)還是直接源于社會保障制度的俾斯麥模式,這種模式也是目前大多數(shù)歐洲聯(lián)盟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俾斯麥模式將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保險,享受的福利和繳納稅費的多少是與工人的薪水聯(lián)系在一起的。社會保障稅費已經(jīng)成為許多OECD國家,特別是那些歐洲成員國的最大的政府稅收收入來源,很多國家的社會保障稅費占GDP的百分比在10%以上,最高的法國達到了16.3%。
各國在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制度安排上采取了不同的路徑。在OECD成員國中,28個有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多數(shù)是通過一個獨立的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而不是采取由主要稅務管理機構來征收管理的。在另外的11個成員國中,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是與一般的稅款征收業(yè)務是一體化的。除了OECD成員國,各國采取的收入征收呈“二元”法。很明顯,智利、塞浦路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是通過一個單獨的機構負責管理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而像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羅馬尼亞、俄羅斯和斯洛文尼亞都將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與一般的稅務管理一體化了。
盡管OECD沒有專門研究這兩種根本不同的政府收入征管方法的優(yōu)點和缺點,但很顯然,一般稅收和社會保障稅費分別獨立征收的這種多重稅務管理模式,實際上提出了有關如何實現(xiàn)納稅人的奉行活動有效協(xié)調的問題,企業(yè)面對不同的收入征管機構肯定會有額外的納稅成本的。這些問題就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財政事務局官員的近期研究成果所認定的,為什么最近10年來許多國家選擇了將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和一般稅收的征管一體化的原因。OECD的報告認為的確存在這樣一種趨勢:那就是將社會保險稅的征收與正常的稅務管理運行一體化。
一般稅收和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一體化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兩種收入的共同性。將一般稅收和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統(tǒng)一起來的觀點是來源于一般稅收和社會保障稅費征收相關的共同性,其中包括了需要使用唯一的一個登記號碼是識別一般稅收和社會保障稅費的繳納者;通常需要按照相同的所得定義,以來自雇主和自雇者的申報表的形式,獲取信息的征管體系;需要雇主從雇員的收入中預扣一般稅收和社會保障稅費并通過銀行繳納給收入管理部門;需要有有效的征管系統(tǒng)監(jiān)督那些沒有申報和納稅的雇主;需要使用現(xiàn)代基于風險的審計方法來認定申報表信息的準確性。
第二,資源的有效使用。那些已經(jīng)將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融入本國的收入管理中的國家常發(fā)現(xiàn),將稅務管理體系擴展到社會保障稅費的邊際成本非常小。這是那些缺乏資源的國家在兩個不同機構實施兩套類似的改革所考慮的一個特別重要因素。
第三,稅務組織和社會組織的核心能力。稅務當局不斷完善與征收職能相關的核心能力。有證據(jù)顯示,當社會保險機構被轉讓過來時,很多國家的稅務當局提高了與社會保障稅費繳納相關的征管水平,降低了征收成本。作為收入征管為目標的稅務當局發(fā)展的基于遵從的組織文化和適于稅款的稽核和征收的過程。而社會保險機構一般以創(chuàng)造個人的福利權利和將其支付給接受方為核心的。社會保險機構發(fā)展的組織文化和過程與稅務局不同。社會保險機構的征收業(yè)績一般很有限。
第四,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將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和稅務管理一體化消除了核心職能的重復,否則申報表的處理和稅款的強制征收及雇主的審計等領域都會發(fā)生重疊。一體化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這是因為:人員的減少和人力資源管理和培訓的規(guī)模經(jīng)濟,減少了管理人員的數(shù)量以及數(shù)據(jù)的填寫、稅款的繳納、執(zhí)法和數(shù)據(jù)認定等共同過程;降低了辦公設施、通訊網(wǎng)絡和相關職能的成本;取消了重復的信息技術開發(fā)并降低了系統(tǒng)開發(fā)和維護的風險。
第五,降低了納稅成本。將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和稅務管理一體化也大大降低了雇主的奉行成本,因為采用統(tǒng)一的記賬憑證制度、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和工薪稅以及按照所得和工薪的社會保障稅費的統(tǒng)一審計程序,就減少了紙面工作;诨ヂ(lián)網(wǎng)的電子申報和納稅制度普及率的提高也降低了納稅人和繳費者的納稅成本。另外,制度的簡化也提高了雇主計算的準確性,因而提高了遵從度。
目前,部分歐洲國家的一體化發(fā)展很快。如保加利亞在2006年初就開始了將醫(yī)療保險和社會保障稅費的征收融入主流的稅務管理。當時,將全國社會保險機構的大約900名雇員并入了國家稅務局。由于這樣的變動,簡化了企業(yè)的登記過程,一般稅收和社會保障稅費是按照統(tǒng)一的方式繳納的。一體化的成功,提高了納稅遵從度、征收效率并降低了腐敗。斯洛伐克的情況極為類似。捷克政府在2008年5月就提出了將一般稅收管理當局、海關和社會保險機構統(tǒng)一的制度改革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