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中經營活動的形式及其課稅主體特征——公司所得稅的課稅主體
公司是經濟生活中主要的法人,是公司所得稅的課稅主體。應該指出的是,公司作為一種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形式,在國際經濟中是最為普遍的現象。雖然我國沒有公司所得稅這個名稱,但目前執(zhí)行的企業(yè)所得稅與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類似于國外的公司所得稅。
公司(corporation)的現代意義起源于17世紀,指的是擁有一個企業(yè)的合法和契約性的機構,其資本來自投資者,由董事和職工代表投資者的利益進行經營。與公司所得稅有關的公司,一般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的主要組織形式,其成員對公司所負的財務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組建后具有法人地位,是一個擁有獨立結構的經營單位,并有自己的財務制度。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公司包括團體、股份公司和保險公司[IRC§7701(a)(3)].公司應按所在國的法律注冊登記。
為了使經營的組織結構形式按法律分類為公司,它必須符合一系列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
美國的標準如下:
1.擁有企業(yè)創(chuàng)建者共同的利益(社團的標準)。
2.公司創(chuàng)建的動因是獲取利潤。如果公司創(chuàng)建的目的是通過參股者之間參股份額的再分配來減少稅收,而事實上并不從事某項經營活動,那么,這個公司將被認為是虛假的公司,不能予以登記注冊,不能取得公司的合法地位。
3.經營活動的持續(xù)性(即如果某個公司創(chuàng)建者去世了,或者轉讓自己的公司股份,公司不因此停業(yè)或影響生產經營)。
4.集中的管理。所有有關經營活動的重大問題由全體股東大會選出的董事會解決。
5.對公司債務的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義務的責任僅以自己的股份為限)。
6.公司股東所持股份的自由分配(即股東可以毫無限制地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
通常,公司應有足夠數量的股東和自有資本,所有資本由全體股東的股份組成,并以股票形式上市發(fā)行。
得到不少國家法律認可的還包括小公司(在美國稱為S公司)。S公司被視作全權的法人實體,但稅收上不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單位,而視同合伙企業(yè),采取先分后稅的納稅方法。股東將從S公司分到的利潤歸入自己的個人總所得中,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自1996年起,美國規(guī)定S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股東數不得超過75人;二是公司僅發(fā)行一種性質的股票;三是S公司的所有股東應該是美國的居民——公民。
公司應該擁有自己獨特的名稱,其資本分割為股份,其責任僅由公司的自有資產來承擔。公司注冊登記時要有法定的最低限量的注冊資本和最低數量的股東人數(通常為3人)。例如,在瑞士,公司注冊登記時,最低限量的注冊資本是5萬瑞士法郎,其中2萬法郎在申請注冊的當時必須到位。
公司是工商組織形式中唯一具有獨立納稅人地位的組織,以自己的資產承擔自己的稅收義務,對公司提出的任何稅收要求不可能轉向它的股東。
除了上述把獲取利潤作為經營活動主要動因的公司外,還存在某些不同類型的非盈利公司,如宗教團體、科研機構、福利企業(yè)、創(chuàng)作協(xié)會和教育機構等。非盈利公司的地位一旦被認可,就被排除在所得稅課稅主體以外。如果非盈利公司從事不符合自己性質的經營活動,那么,這些經營活動的所得就應當納稅。
上述不同類型的經營活動形式,可劃分為不同所得稅稅種的課稅主體。除此之外,還存在著各種不同的混合型的經營活動形式,它們將公司和非公司經濟成分的商業(yè)組織的不同特征混合于一體。
公司(corporation)的現代意義起源于17世紀,指的是擁有一個企業(yè)的合法和契約性的機構,其資本來自投資者,由董事和職工代表投資者的利益進行經營。與公司所得稅有關的公司,一般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的主要組織形式,其成員對公司所負的財務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組建后具有法人地位,是一個擁有獨立結構的經營單位,并有自己的財務制度。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公司包括團體、股份公司和保險公司[IRC§7701(a)(3)].公司應按所在國的法律注冊登記。
為了使經營的組織結構形式按法律分類為公司,它必須符合一系列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
美國的標準如下:
1.擁有企業(yè)創(chuàng)建者共同的利益(社團的標準)。
2.公司創(chuàng)建的動因是獲取利潤。如果公司創(chuàng)建的目的是通過參股者之間參股份額的再分配來減少稅收,而事實上并不從事某項經營活動,那么,這個公司將被認為是虛假的公司,不能予以登記注冊,不能取得公司的合法地位。
3.經營活動的持續(xù)性(即如果某個公司創(chuàng)建者去世了,或者轉讓自己的公司股份,公司不因此停業(yè)或影響生產經營)。
4.集中的管理。所有有關經營活動的重大問題由全體股東大會選出的董事會解決。
5.對公司債務的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義務的責任僅以自己的股份為限)。
6.公司股東所持股份的自由分配(即股東可以毫無限制地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
通常,公司應有足夠數量的股東和自有資本,所有資本由全體股東的股份組成,并以股票形式上市發(fā)行。
得到不少國家法律認可的還包括小公司(在美國稱為S公司)。S公司被視作全權的法人實體,但稅收上不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單位,而視同合伙企業(yè),采取先分后稅的納稅方法。股東將從S公司分到的利潤歸入自己的個人總所得中,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自1996年起,美國規(guī)定S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股東數不得超過75人;二是公司僅發(fā)行一種性質的股票;三是S公司的所有股東應該是美國的居民——公民。
公司應該擁有自己獨特的名稱,其資本分割為股份,其責任僅由公司的自有資產來承擔。公司注冊登記時要有法定的最低限量的注冊資本和最低數量的股東人數(通常為3人)。例如,在瑞士,公司注冊登記時,最低限量的注冊資本是5萬瑞士法郎,其中2萬法郎在申請注冊的當時必須到位。
公司是工商組織形式中唯一具有獨立納稅人地位的組織,以自己的資產承擔自己的稅收義務,對公司提出的任何稅收要求不可能轉向它的股東。
除了上述把獲取利潤作為經營活動主要動因的公司外,還存在某些不同類型的非盈利公司,如宗教團體、科研機構、福利企業(yè)、創(chuàng)作協(xié)會和教育機構等。非盈利公司的地位一旦被認可,就被排除在所得稅課稅主體以外。如果非盈利公司從事不符合自己性質的經營活動,那么,這些經營活動的所得就應當納稅。
上述不同類型的經營活動形式,可劃分為不同所得稅稅種的課稅主體。除此之外,還存在著各種不同的混合型的經營活動形式,它們將公司和非公司經濟成分的商業(yè)組織的不同特征混合于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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