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籌劃要訣:合理降低完稅價格
眾所周知,在稅率固定的情況下,完稅價格的大小直接關系到納稅人關稅負擔的大小。對于進出口貨物和物品,如果能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制定或獲取合理、較低的完稅價格,以達到不多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并將直接影響到企業(yè)的投資決策和市場營銷戰(zhàn)略。下面,筆者就進口貨物和出口貨物業(yè)務的稅收籌劃分別說明。
減少運雜費用從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經海關審查可確定的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二是海關估價方法。因此要分別就這兩種情況進行稅收籌劃。
利用審定價格進行稅收籌劃。進口商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價格時,如果經海關審定認為符合“成交價格”的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就可以以此作為計算完稅價格的依據,然后經海關對貨價、費用和運費、保險、雜項費等項費用進行必要的調整后,即可確定其完稅價格。這是我國以及其他各國海關在實際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關估價方法。我國進口貨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確定完稅價格。在此方法下,如何壓低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而又能為海關審定認可為“正常成交價格”就成為稅收籌劃的關鍵。只有選擇同類產品中成交價格比較低,運輸、保險費用相對較小的貨物進口,才能降低完稅價格,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
例如,我國某鋼鐵公司急需進口一批鐵礦石,可選擇的進貨渠道有兩家:一家是澳大利亞,一家是巴西。如果進口需求量為10萬噸,從澳大利亞進口優(yōu)質鐵礦石,其價格為每噸20萬美元,運費10萬美元;若從巴西進口優(yōu)質鐵礦石,價格為每噸19萬美元,但由于其航程為從澳大利亞進口的兩倍,又經過巴拿馬運河,故運費及雜項費用高達25萬美元,其他費用二者大體相同。根據以上情況,該公司的稅收籌劃如下:澳大利亞鐵礦石完稅價格=20×10+10+其他=210+其他;巴西鐵礦石完稅價格=19×10+25+其他=215+其他。
因為澳大利亞和巴西同為WTO成員國,進口鐵礦石適用的稅率相同。從澳大利亞進口鐵礦石的完稅價格較低,進而繳納的關稅也較少。若按25%繳納進口關稅的話,該公司至少可以節(jié)稅1萬美元。
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稅法還規(guī)定,對于賣方給買方的正?;乜?,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若忽視了這一點,將無謂地增加關稅負擔。這是完全可以合法避免的。
利用估價機制進行籌劃在進口稀缺產品時,由于這些產品沒有確定的市場價格,而且其預期市場價格要遠遠高于通常市場類似產品的價格,這樣就為其進口完稅價格的申報留下了較大的空間。這里說的稀缺產品指的是目前市場上還沒有或很少出現的產品,如新產品、高新技術、稀缺資源等。
例如,一家國外企業(yè)開發(fā)出一種高新技術產品,這種新產品剛剛走出實驗室,其確定的市場價格尚未形成,但開發(fā)商預計此種產品進口到中國國內市場上的售價將達到100萬美元,而類似產品的市場價格僅為60萬美元。這樣,當開發(fā)商向海關申報進口時,可以45萬美元申報。因為這是一種剛剛研制開發(fā)出來的新品種,當海關工作人員認為其完稅價格為45萬美元合理時,即可征稅放行;當海關認為不合理時,就會對這種進口新產品的完稅價格進行估定。這樣,該產品的完稅價格至多也只能被估定為60萬美元??傊?,無論如何,開發(fā)商都能將這種產品的進口完稅價格降低40萬美元~55萬美元。
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籌劃確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如前所述,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確定方法也分為兩種: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和海關估價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應以該項貨物運離國境前的最后一個口岸的離岸價格作為實際離岸價格。如果該項貨物從內地起運,則從內地口岸至國境口岸所支付的國內段運輸費用應予扣除。另外,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如為貨價加運費價格,或為國外口岸的到岸價格時,則應先扣除運費并再扣除保險費后,再按規(guī)定公式計算完稅價格,當運費成本在價格中所占比重較大時,這一點就顯得更為重要。
此外,如果在商品成交價格以外,還存在著支付給境外的與此項業(yè)務有關的傭金,那么在申報表上該傭金應當單獨列明。因為《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含有支付給境外傭金的,如果單獨列明,應當扣除。換言之,如果未單獨列明的則不允許扣除。因此,納稅人在申報時,應將傭金分開申報,以減少完稅價格,從而降低稅負。
利用有關法規(guī)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如果對現行的《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其他有關的海關法規(guī)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就可以發(fā)現其中有很多對完稅價格的規(guī)定可以用來進行籌劃。
例如,我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單證時,應當交驗載明貨物真實價格、運費、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的發(fā)票(如有廠家發(fā)票應附著在內),包裝清單和其他有關單證。而第二十條又指出:進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和收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未交驗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各項單證的,應當按照海關估定的完稅價格完稅,事后補交單證的,稅款不予調整。
認真研究上述兩條規(guī)定,可以發(fā)現,進出口商可以將其所有的單證全部交給海關進行查驗,也可以不交驗第十八條所指的有關單證(當然這里不是指對有關賬簿數字的隱瞞涂改),這時,海關將對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進行估定,如果進出口商進口或出口某種商品,其實際上應申報的完稅價格要高于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那么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少報或不報部分單證,以求海關估定較低的完稅價格,從而減輕稅負。
最后,應該注意的是千萬不能把完稅價格的節(jié)稅方法片面地理解為降低申報價格。如果納稅人為了少繳納關稅而錯誤地想盡辦法降低申報價格,那么納稅人的行為不再是節(jié)稅,而是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海關可以不接受其申報價格,而按照有關規(guī)定估定完稅價格,并對此區(qū)別情況對企業(yè)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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