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稅務籌劃案例分析——利用包裝物籌劃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算消費稅額。因此,企業(yè)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jié)約消費稅,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銷售額計算消費稅額。
例如,某企業(yè)銷售10000個汽車輪胎,每個價值200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200元,如采取連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2200×10000=22000000元;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應納汽車輪胎消費稅稅額為2200萬×10%=220萬元。如果企業(yè)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將10000個汽車輪胎的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則節(jié)稅20萬元。
例如,某企業(yè)銷售10000個汽車輪胎,每個價值2000元,其中含包裝物價值200元,如采取連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2200×10000=22000000元;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應納汽車輪胎消費稅稅額為2200萬×10%=220萬元。如果企業(yè)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將10000個汽車輪胎的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則節(jié)稅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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