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減值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新《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在其期末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貨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于可變現(xiàn)凈值的,應按可變現(xiàn)凈值低于存貨成本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1.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存貨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市價持續(xù)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2企業(yè)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于產品的銷售價格;3企業(yè)因產品更新?lián)Q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4因企業(yè)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fā)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5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fā)生減值的情形。
例:某公司2001年庫存產成品成本1000萬元,預計進一步加工所需成本200萬元,預計銷售所須交納稅金、費用300萬元,預計售價1400萬元。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庫存產成品成本=1000(萬元)
可變現(xiàn)凈值=1400-200-300=900(萬元)
可變現(xiàn)凈值低于成本=1000-900=100(萬元)
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1000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1000000
期末結轉本年利潤會計分錄:
借:本年利潤 1000000
貸:管理費用 1000000
2.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yè)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可提起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均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仍以上例為例,該公司2001年實現(xiàn)利潤總額2000萬元,其中,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00萬元,假設所得稅稅率為33%,所得稅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并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該公司2001年度所得稅會計處理為:
稅前會計利潤=2000(萬元)
納稅調整數(shù)=10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2000+100=210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2100×33%=693(萬元)
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6930000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6930000
年末,將“所得稅”科目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
借:本年利潤 6930000
貸:所得稅 6930000
綜上所述,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方面的不同,而導致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根據《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會計核算時按照《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在計算應交所得稅時按照有關稅收規(guī)定計算納稅。
下一篇:降價銷售和折扣銷售的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