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企業(yè)對經(jīng)營者實行年薪制,這里面是否有可以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的方法呢?
其實,對試行年薪制的企業(yè)經(jīng)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即企業(yè)經(jīng)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 800元的費用后,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后,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若某經(jīng)理采取工資薪金加年終獎金的方式,假設其每月的工資薪金是5000元,年終的獎金是60000元,則該經(jīng)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假設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標準是800元):
(1)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800) ×15%-125=505元:
?。?)年終發(fā)獎金時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x30%—3375=14625元;
全年共繳納個人所得稅505×12+14625=20685元。
如果采用年薪制,每月領取基本收入5000元,年終領取效益收入60000元,該經(jīng)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
(1)每月預繳個人所得稅(5000—800) ×15%-125=505元;
(2)年終發(fā)獎金時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0+5000×12) +12—800] ×20%-375}×12=17580元;
(3)年終時應補繳個人所得稅17580—505×12=11520元。
兩種方案比較,采用年薪制該經(jīng)理可少納個人所得稅20685—17580=3105元。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采用年薪制計征個人所得稅辦法的企事業(yè)單位應經(jīng)中央有關部委辦、總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辦、縣(區(qū))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jīng)批準的企事業(yè)單位自行實行各種形式的年薪制工資,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按一般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辦法處理。
其實,對試行年薪制的企業(yè)經(jīng)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即企業(yè)經(jīng)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 800元的費用后,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后,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若某經(jīng)理采取工資薪金加年終獎金的方式,假設其每月的工資薪金是5000元,年終的獎金是60000元,則該經(jīng)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假設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標準是800元):
(1)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800) ×15%-125=505元:
?。?)年終發(fā)獎金時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x30%—3375=14625元;
全年共繳納個人所得稅505×12+14625=20685元。
如果采用年薪制,每月領取基本收入5000元,年終領取效益收入60000元,該經(jīng)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
(1)每月預繳個人所得稅(5000—800) ×15%-125=505元;
(2)年終發(fā)獎金時計算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0+5000×12) +12—800] ×20%-375}×12=17580元;
(3)年終時應補繳個人所得稅17580—505×12=11520元。
兩種方案比較,采用年薪制該經(jīng)理可少納個人所得稅20685—17580=3105元。
這里需要提醒的是。采用年薪制計征個人所得稅辦法的企事業(yè)單位應經(jīng)中央有關部委辦、總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辦、縣(區(qū))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jīng)批準的企事業(yè)單位自行實行各種形式的年薪制工資,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按一般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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