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負轉嫁籌劃的運用——稅負轉嫁籌劃概述
一、稅負轉嫁的含義
某些稅收的最初納稅人,并不一定是該稅收的最后承擔者,他可以把所納稅款部分或全部地轉嫁給其他人負擔。這種納稅人將其所繳納的稅款轉移給他人負擔的過程就叫稅負轉嫁。稅負轉嫁結果最終總有人承擔,最終承擔稅負的人稱負稅人,稅負最終落到負稅人身上的過程稱為稅負歸宿。稅負轉嫁和稅負歸宿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可見,在稅負轉嫁的條件下,納稅人和真正的負稅人是可以分離的,納稅人只是法律意義上的納稅主體,負稅人是經(jīng)濟意義上的承擔主體。
典型的稅負轉嫁或狹義的稅負轉嫁是指商品流通過程中,納稅人通過提高商品銷售價格或壓低商品購進價格的方法,將稅負轉移給商品購買者或商品供應者。因此,對稅負轉嫁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1)稅負轉嫁問題是和商品價格直接聯(lián)系的,和價格無關的問題不能納入稅負轉嫁的范疇。(2)稅負轉嫁是一個客觀過程,沒有稅收價值的轉移過程不能算轉嫁。(3)稅負轉嫁應理解為納稅人的主動行為,與納稅人主動行為無關的價格再分配性質的價值轉移也不能算稅負轉嫁。明確以上幾點,既有利于明確稅負轉嫁概念的外延,也有利于將稅負轉嫁與避稅做一體化區(qū)別比較。
就稅負轉嫁概念外延不明確而言,稅負轉嫁理論中有一種觀點:納稅人納稅后,通過降低成本途徑,保持原有的利潤水平,抵消稅負的增加,也是稅負轉嫁,并把這種轉嫁形式稱為“消轉”,即稅負在盈利增加中自行消化,這顯然不是轉嫁的本意,因為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就是負稅人。轉嫁理論中還有另一種觀點認為,有的稅種在稅法上明確規(guī)定,稅額在價外由商品銷售者代商品購買者繳納(如我國現(xiàn)行的增值稅),商品銷售者在銷售商品收進價款的同時,也收回代繳的稅金,因此也稱為稅負轉嫁。
實際上這種情況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稅負轉嫁,因為商品銷售者只不過起代收代扣的作用,并不是真正的納稅人。因此稅款代繳代扣人和負稅人的這種關系,不能看成稅負轉嫁關系。
二、稅負轉嫁是稅收籌劃的特殊形式
從納稅角度看,稅負轉嫁與稅收籌劃有十分明顯的共同點。首先,兩者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減少納稅主體的稅負,獲得更多可支配的收入。其次,兩者具有相同的特征,即它們都是納稅主體的合法行為,是納稅主體的主觀行為,具有籌劃性,尤其是轉嫁行為更能體現(xiàn)出合法、合情、合理性。這是因為稅負轉嫁意味著稅收負擔的終極承擔者不是直接的納稅人,而是其背后的隱匿者或潛在的替代者。稅款的直接繳納人通過轉嫁將稅負推給他人,自己只是承擔部分甚至完全不承擔任何的納稅義務。因此,只類同于稅務機關和負稅人的中介者。然而,納稅人實施稅負轉嫁策略,并不侵害國家利益,因為他只是改變了稅款在不同經(jīng)濟主體之間的重新負擔狀況,沒有減少國家應收稅款的總量,稅務部門不得不接受,畢競這種行為并沒有違反稅法的規(guī)定。
所以,稅負轉嫁是企業(yè)進行稅收籌劃,獲得稅收收益的特殊而又重要的形式。
當然,稅負轉嫁和稅收籌劃也存在一定的區(qū)別,歸納起來主要有:第一,基本前提不同。雖然兩者的出發(fā)點相同,都是為減少稅負。但是,轉嫁的前提是價格的自由浮動;而一般的稅收籌劃則不完全依賴價格。第二,產(chǎn)生的效應不同。轉嫁的效應是對價格產(chǎn)生直接的影響,同時產(chǎn)生相對價格的變化和可支配收入結構分布上的變化。
轉嫁只導致稅負歸宿不同,不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而一般的稅收籌劃效應不對價格產(chǎn)生直接影響,而是直接導致財政收入的減少(即期的或直接的減少,但從長遠的角度卻可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第三,適用范圍不同。轉嫁一般適應的范圍較窄,它受制于價格、商品供求彈性和市場供求狀況;而一般稅收籌劃的適用范圍則很廣,很多途徑都可以進行稅收籌劃,靈活多樣。第四,納稅人態(tài)度不同。稅負轉嫁的實施有時會對納稅人產(chǎn)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在某些情況下,納稅人會主動放棄,例如當轉嫁導致市場價格制約明顯使市場占有率下降,與企業(yè)的最大利潤原則相悖時,納稅人就會主動放棄轉嫁;而一般的稅收籌劃方法運用卻不是這樣,只要努力組織實施,一般是有利可圖的,因此,納稅人不會輕易放棄。
總之,稅負轉嫁是納稅者客觀避稅的基本途徑,轉嫁意味著稅負的實際承擔者并非是直接繳納稅款者,而是背后的隱匿者或潛在的替代者。稅款的直接納稅人通過稅負轉嫁將稅負轉移給他人負擔,自己并沒有承擔任何的納稅義務,而僅僅是充當了稅務機關與實際納稅人之間的中介橋梁。由于稅負轉嫁沒有傷害國家的利益,也不違法,因而受到普遍的青睞。利用稅負轉嫁減輕稅負目前正成為十分普遍的經(jīng)濟現(xiàn)象。
某些稅收的最初納稅人,并不一定是該稅收的最后承擔者,他可以把所納稅款部分或全部地轉嫁給其他人負擔。這種納稅人將其所繳納的稅款轉移給他人負擔的過程就叫稅負轉嫁。稅負轉嫁結果最終總有人承擔,最終承擔稅負的人稱負稅人,稅負最終落到負稅人身上的過程稱為稅負歸宿。稅負轉嫁和稅負歸宿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可見,在稅負轉嫁的條件下,納稅人和真正的負稅人是可以分離的,納稅人只是法律意義上的納稅主體,負稅人是經(jīng)濟意義上的承擔主體。
典型的稅負轉嫁或狹義的稅負轉嫁是指商品流通過程中,納稅人通過提高商品銷售價格或壓低商品購進價格的方法,將稅負轉移給商品購買者或商品供應者。因此,對稅負轉嫁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1)稅負轉嫁問題是和商品價格直接聯(lián)系的,和價格無關的問題不能納入稅負轉嫁的范疇。(2)稅負轉嫁是一個客觀過程,沒有稅收價值的轉移過程不能算轉嫁。(3)稅負轉嫁應理解為納稅人的主動行為,與納稅人主動行為無關的價格再分配性質的價值轉移也不能算稅負轉嫁。明確以上幾點,既有利于明確稅負轉嫁概念的外延,也有利于將稅負轉嫁與避稅做一體化區(qū)別比較。
就稅負轉嫁概念外延不明確而言,稅負轉嫁理論中有一種觀點:納稅人納稅后,通過降低成本途徑,保持原有的利潤水平,抵消稅負的增加,也是稅負轉嫁,并把這種轉嫁形式稱為“消轉”,即稅負在盈利增加中自行消化,這顯然不是轉嫁的本意,因為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就是負稅人。轉嫁理論中還有另一種觀點認為,有的稅種在稅法上明確規(guī)定,稅額在價外由商品銷售者代商品購買者繳納(如我國現(xiàn)行的增值稅),商品銷售者在銷售商品收進價款的同時,也收回代繳的稅金,因此也稱為稅負轉嫁。
實際上這種情況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稅負轉嫁,因為商品銷售者只不過起代收代扣的作用,并不是真正的納稅人。因此稅款代繳代扣人和負稅人的這種關系,不能看成稅負轉嫁關系。
二、稅負轉嫁是稅收籌劃的特殊形式
從納稅角度看,稅負轉嫁與稅收籌劃有十分明顯的共同點。首先,兩者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減少納稅主體的稅負,獲得更多可支配的收入。其次,兩者具有相同的特征,即它們都是納稅主體的合法行為,是納稅主體的主觀行為,具有籌劃性,尤其是轉嫁行為更能體現(xiàn)出合法、合情、合理性。這是因為稅負轉嫁意味著稅收負擔的終極承擔者不是直接的納稅人,而是其背后的隱匿者或潛在的替代者。稅款的直接繳納人通過轉嫁將稅負推給他人,自己只是承擔部分甚至完全不承擔任何的納稅義務。因此,只類同于稅務機關和負稅人的中介者。然而,納稅人實施稅負轉嫁策略,并不侵害國家利益,因為他只是改變了稅款在不同經(jīng)濟主體之間的重新負擔狀況,沒有減少國家應收稅款的總量,稅務部門不得不接受,畢競這種行為并沒有違反稅法的規(guī)定。
所以,稅負轉嫁是企業(yè)進行稅收籌劃,獲得稅收收益的特殊而又重要的形式。
當然,稅負轉嫁和稅收籌劃也存在一定的區(qū)別,歸納起來主要有:第一,基本前提不同。雖然兩者的出發(fā)點相同,都是為減少稅負。但是,轉嫁的前提是價格的自由浮動;而一般的稅收籌劃則不完全依賴價格。第二,產(chǎn)生的效應不同。轉嫁的效應是對價格產(chǎn)生直接的影響,同時產(chǎn)生相對價格的變化和可支配收入結構分布上的變化。
轉嫁只導致稅負歸宿不同,不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而一般的稅收籌劃效應不對價格產(chǎn)生直接影響,而是直接導致財政收入的減少(即期的或直接的減少,但從長遠的角度卻可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第三,適用范圍不同。轉嫁一般適應的范圍較窄,它受制于價格、商品供求彈性和市場供求狀況;而一般稅收籌劃的適用范圍則很廣,很多途徑都可以進行稅收籌劃,靈活多樣。第四,納稅人態(tài)度不同。稅負轉嫁的實施有時會對納稅人產(chǎn)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在某些情況下,納稅人會主動放棄,例如當轉嫁導致市場價格制約明顯使市場占有率下降,與企業(yè)的最大利潤原則相悖時,納稅人就會主動放棄轉嫁;而一般的稅收籌劃方法運用卻不是這樣,只要努力組織實施,一般是有利可圖的,因此,納稅人不會輕易放棄。
總之,稅負轉嫁是納稅者客觀避稅的基本途徑,轉嫁意味著稅負的實際承擔者并非是直接繳納稅款者,而是背后的隱匿者或潛在的替代者。稅款的直接納稅人通過稅負轉嫁將稅負轉移給他人負擔,自己并沒有承擔任何的納稅義務,而僅僅是充當了稅務機關與實際納稅人之間的中介橋梁。由于稅負轉嫁沒有傷害國家的利益,也不違法,因而受到普遍的青睞。利用稅負轉嫁減輕稅負目前正成為十分普遍的經(jīng)濟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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