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的財稅處理(下)
[案例2]
[案情說明] 仍以前面案例為基礎,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經營租賃方式將設備租回,租期二年,年租金12萬元,于每年年初支付。
[要求解答] 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會計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
[會計處理] 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后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回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設備給中浦(通什)資產租賃有限公司: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遞延收益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②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每年初(分兩期)支付租金時:
借:遞延收益 100000
制造費用 2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
200000÷2=100000
[分析指導] 售后租回,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項融資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單獨設置“遞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項經營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通過“遞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賃期內按照租金支付的比例分攤。
[案情說明] 仍以前面案例為基礎,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經營租賃方式將設備租回,租期二年,年租金12萬元,于每年年初支付。
[要求解答] 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會計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
[會計處理] 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后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回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設備給中浦(通什)資產租賃有限公司: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遞延收益 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②高翔(三亞)船用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每年初(分兩期)支付租金時:
借:遞延收益 100000
制造費用 2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
200000÷2=100000
[分析指導] 售后租回,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項融資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單獨設置“遞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項經營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通過“遞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賃期內按照租金支付的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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