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銷行為的增值稅處理技巧
平銷行為,是指生產企業(yè)以商業(yè)企業(yè)經銷價或高于商業(yè)企業(yè)經銷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yè)企業(yè),商業(yè)企業(yè)再以進貨成本或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yè)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yè)企業(yè)的進銷差價損失。
在乎銷活動中,生產企業(yè)彌補商業(yè)企業(yè)進銷差價損失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生產企業(yè)通過返還資金方式彌補商業(yè)企業(yè)的損失,如有的對商業(yè)企業(yè)返還利潤,有的向商業(yè)企業(yè)投資等。
二是生產企業(yè)通過贈送實物或以實物投資方式彌補商業(yè)企業(yè)的損失,已發(fā)現有些企業(yè)贈送實物或商業(yè)企業(yè)購進此類實物不開發(fā)票、不記賬,以此來達到偷稅目的。
平銷行為基本上發(fā)生在生產企業(yè)和商業(yè)企業(yè)之間,但有可能進一步在生產企業(yè)與生產企業(yè)之間、商業(yè)企業(yè)與商業(yè)之間的經營活動中出現。平銷行為不僅造成地區(qū)間增值稅收人非正常轉移,而且具有偷、合理避稅因素,給國家財政收放造成損失。為堵塞稅收漏洞,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區(qū)完成增值稅收入任務,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年對平銷行為中有關增值稅問題專門以[國稅發(fā)(1997)167號]文件《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作了如下規(guī)定:
(1)對于采取贈送或以實物投資方式進行平銷經營活動的,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增值稅征管稽查,大力查處和嚴厲打擊有關的偷稅行為。
(2)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應沖減的進項稅金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所購貨物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案例]
誠信財務服務中心2002年5月27日受托對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進行賬務核查時發(fā)現:
愛利司(廈門)電器制造有限公司2001年12月6日銷售給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陽電器1000臺。博爾達(荊門)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售價每臺2680元,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外銷價每臺2600元。博爾達(荊門)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和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均系一般納稅人。
博爾達(荊門)電器制造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2日,將新購置的一輛小轎車捐贈給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0萬元,稅款1.7萬元。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2日賬好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1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000
貸:待轉捐贈資產價值 117000
[政策解讀]
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內資企業(yè)對接受捐贈資產的稅務處理不同,其會計處理也不同。國稅發(fā)(1999)195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接受捐贈的貨幣資產,應一次性計入企業(yè)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企業(yè)接受的非貨幣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其他貨物)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yè)當年度收益,在彌補企業(yè)以前年度所發(fā)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數額較大,企業(yè)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yè)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人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
117 000÷5=23 400元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賬務處理為:
借:待轉捐贈資產價值 23 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 510
資本公積 19 890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后續(xù)4年會計處理同此。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2001年實現稅前會計利潤總額3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所得稅率15%。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所得稅清算賬務處理為:
借:所得稅 4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5 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0 000
貸:銀行存款 60 000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其他賬務處理都正確,則略。
[要求解答]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的財稅處理是否正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乎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67號].
[分析說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67號]文件規(guī)定,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應沖減進項稅金。
計算公式中,“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應視同含稅收入,在計算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金時,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
由于被得鮑爾(宜昌)電器銷售有限公司適用17%的增值稅率,因此,計算沖減原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時,應將117 000元按17%的稅率換算成不含稅價計算進項稅轉出。
同時,對原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也應作相應轉出。另外,還應將收到的返利金額調減原購進KR電器成本,由于是跨年度,故可將這部分本應調減原KR電器成本的金額,直接調增2001年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分析]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計算過程如下:
應補繳增值稅=117 000÷(1+17%)×17%+17 000=34 000(元)
應補城建稅=34 000×7%=2 380(元)
應補教育費附加=34 000×3%=1 020(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7 000÷(1+17%)-(2380+1 020)=100 000-3 400=96 600(元)
應補提企業(yè)所得稅=96 600×15%=14 490(元)
[會計處理]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調賬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17 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7 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4 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34000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34 0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7 89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4 490
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2 380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1 020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4 890
貸:利潤分配——分配利潤 34 890
(補繳稅款分錄略)
[特別提示]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獲贈的固定資產本身進項稅額就是不能抵扣的。
在乎銷活動中,生產企業(yè)彌補商業(yè)企業(yè)進銷差價損失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生產企業(yè)通過返還資金方式彌補商業(yè)企業(yè)的損失,如有的對商業(yè)企業(yè)返還利潤,有的向商業(yè)企業(yè)投資等。
二是生產企業(yè)通過贈送實物或以實物投資方式彌補商業(yè)企業(yè)的損失,已發(fā)現有些企業(yè)贈送實物或商業(yè)企業(yè)購進此類實物不開發(fā)票、不記賬,以此來達到偷稅目的。
平銷行為基本上發(fā)生在生產企業(yè)和商業(yè)企業(yè)之間,但有可能進一步在生產企業(yè)與生產企業(yè)之間、商業(yè)企業(yè)與商業(yè)之間的經營活動中出現。平銷行為不僅造成地區(qū)間增值稅收人非正常轉移,而且具有偷、合理避稅因素,給國家財政收放造成損失。為堵塞稅收漏洞,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區(qū)完成增值稅收入任務,國家稅務總局在1997年對平銷行為中有關增值稅問題專門以[國稅發(fā)(1997)167號]文件《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作了如下規(guī)定:
(1)對于采取贈送或以實物投資方式進行平銷經營活動的,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增值稅征管稽查,大力查處和嚴厲打擊有關的偷稅行為。
(2)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應沖減的進項稅金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所購貨物所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案例]
誠信財務服務中心2002年5月27日受托對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進行賬務核查時發(fā)現:
愛利司(廈門)電器制造有限公司2001年12月6日銷售給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陽電器1000臺。博爾達(荊門)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售價每臺2680元,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外銷價每臺2600元。博爾達(荊門)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和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均系一般納稅人。
博爾達(荊門)電器制造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2日,將新購置的一輛小轎車捐贈給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10萬元,稅款1.7萬元。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2日賬好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1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000
貸:待轉捐贈資產價值 117000
[政策解讀]
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內資企業(yè)對接受捐贈資產的稅務處理不同,其會計處理也不同。國稅發(fā)(1999)195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接受捐贈的貨幣資產,應一次性計入企業(yè)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企業(yè)接受的非貨幣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其他貨物)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為企業(yè)當年度收益,在彌補企業(yè)以前年度所發(fā)生的虧損后,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數額較大,企業(yè)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yè)申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人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
117 000÷5=23 400元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賬務處理為:
借:待轉捐贈資產價值 23 4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 510
資本公積 19 890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后續(xù)4年會計處理同此。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2001年實現稅前會計利潤總額30萬元,“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所得稅率15%。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所得稅清算賬務處理為:
借:所得稅 4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5 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0 000
貸:銀行存款 60 000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其他賬務處理都正確,則略。
[要求解答]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的財稅處理是否正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乎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67號].
[分析說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67號]文件規(guī)定,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應沖減進項稅金。
計算公式中,“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應視同含稅收入,在計算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金時,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
由于被得鮑爾(宜昌)電器銷售有限公司適用17%的增值稅率,因此,計算沖減原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時,應將117 000元按17%的稅率換算成不含稅價計算進項稅轉出。
同時,對原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也應作相應轉出。另外,還應將收到的返利金額調減原購進KR電器成本,由于是跨年度,故可將這部分本應調減原KR電器成本的金額,直接調增2001年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分析]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計算過程如下:
應補繳增值稅=117 000÷(1+17%)×17%+17 000=34 000(元)
應補城建稅=34 000×7%=2 380(元)
應補教育費附加=34 000×3%=1 020(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7 000÷(1+17%)-(2380+1 020)=100 000-3 400=96 600(元)
應補提企業(yè)所得稅=96 600×15%=14 490(元)
[會計處理]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調賬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 17 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7 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4 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34000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34 0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7 89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4 490
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2 380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1 020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4 890
貸:利潤分配——分配利潤 34 890
(補繳稅款分錄略)
[特別提示]
查爾斯(青島)電器銷售有限公司獲贈的固定資產本身進項稅額就是不能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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