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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受理條件

來源: 編輯: 2004/05/27 14:33:44 字體:
    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訴狀后,應按以下條件加以審查,并在7日內(nèi)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其他外國組織。并不限于稅務行政管理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告。首先,稅務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guān),凡稅務復議機關(guān)維持下一級稅務機關(guān)原處理決定的,下一級稅務機關(guān)是被告;稅務復議機關(guān)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稅務復議機關(guān)是被告。其次,稅務人員不能成為稅務行政訴訟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必須明確原告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是什么,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法律和事實必須清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對于稅法規(guī)定必須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前先經(jīng)復議的,原告必須按稅法規(guī)定,先行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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