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wěn)步推進個稅改革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的目標和任務,要求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稅收制度,建立更加公平、更加科學的稅收體系,為我國經濟發(fā)展創(chuàng)造更加良好的稅收環(huán)境。
一、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勢在必行
個人所得稅既是籌集稅收收入的工具,又是調節(jié)個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西方發(fā)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是最重要的主體稅種之一,發(fā)揮著聚集國家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逐步完善的漸進過程。我國在1950年政務院公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就設立了個人所得稅稅種,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沒有開征。直到二十世紀80年代,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才相繼開征了對外籍個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對國內居民征收的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1994年將上述三稅修訂合一,頒布實施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國實際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居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以及稅收征管的不斷改進,個人所得稅收入出現了較快的增長勢頭,2002年至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分別為1211億元、1417億元和1737億元,年均增長幅度為19.8%;200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比1994年增長23倍,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增長到6.8%,是同一時期收入增長較快的稅種之
已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同時,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功能不斷加強,按照“量能負擔”原則,在個人所得稅政策上始終體現“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的立法精神,積極發(fā)揮著調節(jié)社會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一方面,對工薪所得、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及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其所得多寡分別實行了5%至45%、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對超過一定標準的勞務報酬所得實行加成征收等,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政策調節(jié)力度。另一方面,在稅收征管上,通過建立重點納稅人檔案、雙向申報試點等對重點稅源進行有效控管,堵塞稅收漏洞。
自1994年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至今已十多年,其間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發(fā)生了很大變化,國民生產總值持續(xù)、快速增長,社會經濟關系呈多向度發(fā)展,表現在分配關系方面也是錯綜復雜,呈現新的特點:一方面城鄉(xiāng)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富裕人群逐漸增加;另一方面城鎮(zhèn)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快速增長,社會成員收入差距擴大。同時,分配秩序不規(guī)范、初次分配的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再分配的調節(jié)措施不完善等問題較為突出。當前,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推進分配體制改革已成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一環(huán),因此,如何正確處理各種社會分配關系,特別是按照公平與效率兼顧原則,穩(wěn)妥處理好國家與個人的分配關系是一項重要課題。
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實際執(zhí)行情況看,還存在著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一是根據所得項目分類按月、按次征收個人所得稅,與綜合各項所得按年匯總計算征稅的制度相比,不能充分發(fā)揮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難以完全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二是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納稅人取得多項所得或從多處取得所得的現象越來越多,而目前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的辦法,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費用扣除而逃漏稅收;三是工薪所得邊際稅率偏高、稅率級距過多、稅負不夠公平;四是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長時間未做調整,使綜合費用 800元/月扣除額與目前城鎮(zhèn)居民實際生計支出水平有一定差距;五是存在部分地區(qū)擅自出臺減、免、返稅政策的現象,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上述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jié)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方面的作用,社會上要求進一步改革、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呼聲日益強烈。
二、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充分發(fā)揮個人所得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
按照黨的十六大決定精神,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是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進一步規(guī)范和拓寬稅基,合理調整稅率和級距,適當降低工薪所得稅負水平,同時,努力創(chuàng)造條件,建立一套科學高效的征管體系,更好地發(fā)揮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改革初步設想是:
1、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從公平稅負、更好地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需要出發(fā),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乃至過渡到完全的綜合個人所得稅制,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綜合稅制邁進,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稅收公平的問題,加大對高收入的調節(jié)力度。即將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有較強連續(xù)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制定統(tǒng)一適用的累進稅率;對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項征收。
2、適當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減少累進級距。為進一步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強化個人收入分配,更好地吸引國、內外高科技管理人才和境外個人投資者,應對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和累進框架進行適當調整,在綜合征收基礎上,合理設計累進級數,適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
3、規(guī)范征稅范圍,適當擴大稅基。隨著收入分配形式和所得來源渠道的多樣化,針對現行稅法存在的應稅所得項目口徑不一致情況,進一步規(guī)范征稅范圍,適當擴大稅基,將免稅項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納入征稅范圍,堵塞稅收管理漏洞。
4、努力創(chuàng)造征管條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監(jiān)管力度。個人所得稅改革能否順利推進,征管水平是重要前提。因此,目前應下大力氣健全和完善征管措施。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稅務部門對個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統(tǒng)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的結算系統(tǒng),實現收入監(jiān)控和數據處理的電子化;逐步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和代扣代繳明細管理制度;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和儲蓄實名制度;大力推進居民固定賬號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等,為全面推進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創(chuàng)造條件。
三、分步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是我國的現實選擇
個人所得稅是世界上最復雜的稅種之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備較高的征管和配套條件。在我國人口眾多,城鄉(xiāng)收入差異大,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的情況下,全面修訂個人所得稅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難做到的。個人所得稅法作為處理國家與個人分配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每一項稅收政策的調整都將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關系,體現著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影響著老百姓的經濟生活,因此,改革和調整個人所得稅制必須要廣泛調查、慎重研究、科學求證,既要反映黨和國家新時期的治稅思想,充分反映民意,又要向國際慣例靠攏,符合現代稅制的客觀規(guī)律和要求。從世界發(fā)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制度建設情況看,都經歷了一個不斷改革和完善的過程,特別是在現代個人所得稅制中,對相關征管條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其中,包括儲蓄實名制、個人財產登記、個人收入申報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數據微機處理等。我國個人所得稅自開征至目前只有25年左右的時間,其制度設計、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特殊國情相吻合的,今后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也必將與我國國情相結合,不可能超越我國歷史文化和經濟發(fā)展所處階段,特別是在稅收諸多征管和配套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必將呈循序漸進、不斷完善的過程。因此,應樹立長期改革思路,不宜要求一役全功。
在目前全面修訂個人所得稅法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為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要求,應該通過部分政策調整,重點解決社會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進一步發(fā)揮稅收再分配的作用,促進社會公平。一是適當調整個人所得稅工薪收入扣除額。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是800元/月,這一扣除標準十多年未做調整。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fā)展,城鎮(zhèn)職工工資收入大幅提高,但同時,城鎮(zhèn)居民的生活消費支出也相應增加,個人所得稅按800元/月標準扣除在部分地區(qū)已不能完全覆蓋城鎮(zhèn)居民的基本生活開支。因此,根據全國城鎮(zhèn)職工消費支出增長的新情況,應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二是進一步擴大納稅人自行申報范圍,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F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只有“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必須自行申報。對于其他納稅人,包括高收入者,只是由其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申報,納稅人自己不必自行申報。通過及時修訂稅法,明確個人所得超過一定數額的高收入者必須依法自行申報,符合當前稅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也將進一步增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jié)力度,堵塞稅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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