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首例稅務行政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
此前,磐安縣國稅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從1999年9月份開始對該縣某五金工具公司的偷稅行為進行立案檢查?;槿藛T發(fā)現該企業(yè)賬外有一本記錄其詳細銷售情況的原始記錄本,稽查人員就以該記錄本作為線索展開調查,但當事人陳某拒不承認其原始記錄的真實性。為了取得確鑿可靠的證據資料,辦案人員先后赴江蘇南通以及寧波等地進行外調。在當地稅務機關的配合下,取得了購貨方賬外經營的原始記錄。經過認真核對,外調所取得的原始記錄與該企業(yè)所記錄的銷售情況一致,確認該企業(yè)在1998年1月~1999年10月期間共計偷增值稅8940.92元。同時在檢查中還發(fā)現,該企業(yè)在1999年5月20日虛開已作廢的套印“浙江省磐安縣稅務局監(jiān)制”的浙江省磐安縣工業(yè)統一發(fā)票兩份。
在事實已經清楚,證據已經確鑿的情況下,稅務部門作出如下審理決定:對該公司所偷稅款處以1倍的罰款,即8940.92元,對發(fā)票違章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共計9940.92元。隨后,該局于2000年9月28日作出處罰決定和補稅處理決定,于9月30日送達當事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在收到兩份決定書后,以偷稅銷售額與事實不符,認為銷售貨物不申報納稅只是一般的遲開發(fā)票行為,虛開已作廢的磐安縣工業(yè)統一發(fā)票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不應給予處罰及該公司為此出差寧波、杭州等地進行調查和法律咨詢共花去出差費用、打印費等計1905元為由,于10月10日向磐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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