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不清的進項稅額該如何轉出
近日,一家煤炭供銷公司會計的咨詢公司劃分不清的進項稅額該如何轉出。
該公司會計說,他們公司2006年上半年購進了12444.78萬元的煤炭,取得進項稅額1617.82萬元,取得煤炭銷售收入13552萬元。該公司還有一個非獨立核算的車隊,主要是為本公司銷售煤炭提供運輸服務,車隊同時還對外承攬少量的運輸業(yè)務。2006年上半年,車隊取得對外運輸收入503萬元,共消耗油料、電費、汽車配件247萬元,抵扣進項稅額41.99萬元。會計聽說對外運輸?shù)倪M項稅額要轉出,于是根據(jù)“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yè)額合計)÷當期全部銷售額”的計算公式,計算出2006年上半年應該轉出的進項稅額為59.4萬元(1617.82+41.99)×503÷(503+13552)。結果,這位會計發(fā)現(xiàn),即使車隊取得的全部進項稅額都不抵扣,轉出的進項稅額也不過是41.99萬元,而通過公式計算要轉出的進項稅額竟然超過了車隊取得并抵扣的全部進項稅額,達59.4萬元。這位會計說,她不知道問題出在了哪里,希望能給解釋一下。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在建工程)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yè)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yè)額合計)+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
因此,該煤炭供銷公司2006年上半年應該轉出的進項稅額是(1617.82+41.99-1617.82)×503÷(503+13552)=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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