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自用的卷煙應納稅嗎
案例:
某卷煙廠1998年2月份外贈甲一級卷煙5箱,目的是為了保持客戶聯(lián)系,該廠同類產品的單位售價為8000元;同時,還將質量不合要求的乙類卷煙10箱分配給職工,該產品沒有同類產品,其單位成本為282元;另外,在市場銷售了20箱甲一級卷煙。
3月9日,該卷煙廠申報納稅,取消2月份的應納消費稅。3月13日,該卷煙廠所在地稅務機關接到舉報說該卷煙廠偷稅。當稅務機關進駐該卷煙廠時,廠領導及財務人員都非常吃驚,他們認為自己按照當期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已進行了納稅,沒有任何偷稅行為。稅務稽查人員在他們的賬務處理中發(fā)現(xiàn)了兩處營業(yè)外支出的產成品記錄。
稅務人員據(jù)此提出用于營業(yè)外支出的應稅消費品應該納稅。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交使用時納稅。
既然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其使用方向可分為兩種情況,那么這兩種情況下應稅消費品的計稅銷售額也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納稅人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本企業(yè)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這種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是指該消費品是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在這種情況下,對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不征稅,只就最終應稅消費品征稅。因而不存在對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確定計稅銷售額問題。例如,卷煙廠用自己生產的煙絲加工成煙,煙絲和煙都是應稅消費品,此時,只對最終銷售的煙征稅,對自產自用的煙絲不征稅,因而無需確定煙絲的計稅銷售額,但是,如果將煙絲用于對外銷售則應以煙絲的銷售價格為計稅銷售額,按規(guī)定征稅。
2)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是用于本企業(yè)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即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則應對這種用于其他方面的自產自用的消費品,視為對外銷售,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納稅人或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則應按銷售數(shù)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果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或者無銷售價格,不得加權平均計算。
如果當月沒有發(fā)生銷售或當月未完結,應以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為計稅銷售額。對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銷售額。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
根據(jù)上面的分析,該卷煙廠外贈卷煙的行為屬應稅行為,其應納稅額的計算視同對外銷售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即應納消費稅稅額=5×8000×45%=18000(元);同樣,該卷煙廠以福利的形式把應稅消費品分配給職工的行為屬應稅行為,由于該產品沒有同類產品,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度
=10×282×(1+5%)/1-40%=4935(元)
應納乙類卷煙的消費稅額=4935×40%=1974(元)
某卷煙廠1998年2月份外贈甲一級卷煙5箱,目的是為了保持客戶聯(lián)系,該廠同類產品的單位售價為8000元;同時,還將質量不合要求的乙類卷煙10箱分配給職工,該產品沒有同類產品,其單位成本為282元;另外,在市場銷售了20箱甲一級卷煙。
3月9日,該卷煙廠申報納稅,取消2月份的應納消費稅。3月13日,該卷煙廠所在地稅務機關接到舉報說該卷煙廠偷稅。當稅務機關進駐該卷煙廠時,廠領導及財務人員都非常吃驚,他們認為自己按照當期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已進行了納稅,沒有任何偷稅行為。稅務稽查人員在他們的賬務處理中發(fā)現(xiàn)了兩處營業(yè)外支出的產成品記錄。
稅務人員據(jù)此提出用于營業(yè)外支出的應稅消費品應該納稅。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應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交使用時納稅。
既然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其使用方向可分為兩種情況,那么這兩種情況下應稅消費品的計稅銷售額也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納稅人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本企業(yè)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這種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是指該消費品是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并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在這種情況下,對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不征稅,只就最終應稅消費品征稅。因而不存在對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確定計稅銷售額問題。例如,卷煙廠用自己生產的煙絲加工成煙,煙絲和煙都是應稅消費品,此時,只對最終銷售的煙征稅,對自產自用的煙絲不征稅,因而無需確定煙絲的計稅銷售額,但是,如果將煙絲用于對外銷售則應以煙絲的銷售價格為計稅銷售額,按規(guī)定征稅。
2)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是用于本企業(yè)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即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則應對這種用于其他方面的自產自用的消費品,視為對外銷售,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納稅人或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則應按銷售數(shù)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果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或者無銷售價格,不得加權平均計算。
如果當月沒有發(fā)生銷售或當月未完結,應以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為計稅銷售額。對于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銷售額。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
根據(jù)上面的分析,該卷煙廠外贈卷煙的行為屬應稅行為,其應納稅額的計算視同對外銷售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即應納消費稅稅額=5×8000×45%=18000(元);同樣,該卷煙廠以福利的形式把應稅消費品分配給職工的行為屬應稅行為,由于該產品沒有同類產品,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度
=10×282×(1+5%)/1-40%=4935(元)
應納乙類卷煙的消費稅額=4935×40%=1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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