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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發(fā)生的業(yè)務招待費如何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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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03 15:15:5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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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發(fā)生的與其經(jīng)營業(yè)務直接相關的業(yè)務招待費,在下列規(guī)定比例范圍內(nèi),可據(jù)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yè))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yè))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yè))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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