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向職工發(fā)放的年終獎金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總額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06號)規(guī)定,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shù)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職工從本單位取得的年終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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