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會計網校--正保遠程教育旗下品牌網站

稅務網校

企業(yè)財稅會員更多服務>>

您的位置:正保會計網校 > 稅務網校 > 納稅輔導 > 營業(yè)稅 > 正文

金融企業(yè)哪些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

2010-10-21 08:37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題】

  金融企業(yè)的哪些呆賬損失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解答】

  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是國家促進金融業(yè)發(fā)展的重要稅收政策之一。金融企業(yè)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zhí)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zhí)行,法院裁定執(zhí)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7)由于上述(1)至(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fā)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1)至(7)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yè)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1)至(7)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yè)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10)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y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Eva
辦稅日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