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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正確劃分十二種經濟責任

來源: 中國內部審計·劉炎康 編輯: 2005/10/27 09:38:52  字體:

  行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構依法接受委托并根據審計委托書的要求,依據有關金融法紀、法規(guī)和相關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行長任職期間所在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被審計人個人履行經濟責任,遵守財經紀律和廉潔自律情況所進行的監(jiān)督評價和鑒證活動。本文就經濟責任審計如何正確劃分相關責任這一問題作初步的探討,以求拋磚引玉。

  (一)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

  如果是由于經濟責任人主觀臆斷、盲目決策甚至玩忽職守造成銀行的損失、浪費或其他不良后果而影響了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經濟責任人必須無條件地承擔主觀責任。如果是由于國家的政治、經濟等宏觀政策發(fā)生變化,或是由于出現(xiàn)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經濟責任人無法正常履行經濟責任,以至原定的任務指標無法順利完成,有關責任主體可以解脫其經濟責任或僅承擔客觀責任。

  (二)現(xiàn)任責任與前任責任

  如果某個經濟責任人接手的是一個存在歷史遺留問題大的銀行,那么他所從事的經營活動將遇到更大的困難,在評價其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時也將面臨更為復雜的局面。譬如,前任存在過度舉債、違規(guī)放貸、違規(guī)拆借等違規(guī)經營行為,將對繼任者的業(yè)績產生極大的消極作用,繼任者僅僅理順各項業(yè)務關系就需花費很大的人、財、物力,在任期內想實現(xiàn)自己原定的目標已是難上加難的事。因此,在已更換多個經濟責任人的情況下,如何在這些責任人之間正確劃分各自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的確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一道難題。此時主要是在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尊重客觀的基礎上進行認真劃分各類相關責任,并根據所承擔責任的大小進行任期評價。

  (三)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

  在現(xiàn)代商業(yè)銀行管理模式下,銀行的經營方針、信貸投向、財務決策等重大事項的確定往往采取集體表決的方式。因此,一旦出現(xiàn)因決策不當或失誤的經濟損失,有不少銀行領導人便以“集體責任”為借口加以搪塞。因此,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必須防止這種“渾水摸魚”的行為。當然,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將他人的責任強加給無過失責任人的情況。然而,有關責任人也必須學會保護自己,如要相關部門保存完整的會議記錄、紀要或其他有關資料,以擁有申辯證據,免得日后口說無憑。

  (四)經濟責任與非經濟責任

  計劃經濟年代,專業(yè)銀行既無獨立的經濟利益,又無獨立的經濟權利,因而對銀行的領導干部的評價也主要偏重于政治責任與行政責任。而今在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中,黨組織已由地方管理改為系統(tǒng)內管理,銀行負責人一般都要同時負有政治責任、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特別是目前各國有商業(yè)銀行推行“扁平化”改革以后,為了全面、客觀地評價領導干部,我們在審計中就要根據審計的側重點和賦予審計工作者的職權范圍做出各自獨立的有針對性的評價??傊?,我們在進行任期審計時首先就要正確把握審計切入點,以分清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以做出科學的評價。

  (五)經營責任與審批責任

  目前,各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基層行只能在總、分行層層授權的情況下依法開展業(yè)務。就拿對信貸資產審計來講,目前各國有獨資商業(yè)銀行均已實現(xiàn)了審貸分離,個別行還建立并實行貸款專職審批人制度和責任認定制度。譬如我們所審計的對象是一位二級分行行長,那么他所經辦的信貸業(yè)務肯定有些是在授信范圍內,而有些是超授權范圍需向上級報批。隨著所扮演角色的不同,該行長可能對某筆信貸業(yè)務只負審批決策責任、經營責任或既負審批責任又負經營責任。如在審計時有一筆損失類貸款業(yè)務,當時是由某縣級支行超授信范圍向二級分行上報審批的,那么此時就要認真查實該筆業(yè)務形成損失是由于縣級支行上報審批材料不實、不詳、不完整所造成的,還是由于受二級分行的指使強批強貸所形成的。若是由于前者原因所形成,則該二級分行行長僅僅只負部分審批決策責任;若是由于后者原因所形成,則該二級分行行長就得負完全審批決策責任。又譬如某貸款當時是超授信范圍,由一級分行或總行審批的或該筆貸款由于當時產業(yè)政策等原因是由上級行直接“戴帽”下達的,目前已形成損失類貸款。我們在審計時就要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去看待。若是由于組織上報材料環(huán)節(jié)出的錯,那么該二級分行行長就得負相應的經營責任;如果是由于產業(yè)政策調整等外部原因所形成的,則該行長僅負部分經營責任;如果是由于上級行強行貸款所形成的,則該行長不負任何責任。界定經營責任與審批決策責任的關鍵是要正確把握相關政策更迭時限,持全面性、量化性和統(tǒng)一性的原則去劃分。

  (六)故意責任與過失責任

  銀行是社會經濟活動的中樞,它所經辦的業(yè)務涉及社會上的方方面面,同時銀行業(yè)又是受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影響較為敏感的部門。有些決策當時是正確的,但過一段時間后由于政策以及外部經營環(huán)境的變化可能會出現(xiàn)決策失誤或錯誤的情況。審計人員碰到此類情況時就應認真考慮當時的決策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yè)發(fā)展政策、是否符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是否是從提高本單位的經營效益著手的。若是從本行實際出發(fā),從業(yè)務發(fā)展角度著想而造成的失誤,應作為過失責任進行處理。而對那些挖空心思損害單位利益而獲取個人私利的行為,應通過所審計的事實和數(shù)據給予充分的揭露。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業(yè)務與產品創(chuàng)新的周期性大大縮短且呈多元化發(fā)展趨勢,行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將會成為內部審計部門的一項常規(guī)性工作。行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可能直接影響他的升遷去留和任用,因此審計工作具有要求高、責任大、風險大的特點。而這些特點決定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謹慎穩(wěn)重的原則進行劃分和評價相關責任。劃分責任時既要兼顧眼前、又要著眼未來,要具有較高的操作性和較強的靈活性。顯然,要辦一個好的銀行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是一種歷史的沉淀,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不能簡單地歸功于某任銀行負責人,而劃分相關責任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待于廣大的審計同仁共同探討和努力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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