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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經濟責任審計與效益審計相結合

來源: 李壁君 編輯: 2011/09/20 10:43:08  字體:

  摘要:近十來年的實踐證明,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已成為監(jiān)督干部、考察了解干部、教育干部的重要手段,是純潔干部隊伍、規(guī)范干部經濟行為的主要途徑,是有效預防職務犯罪,減少決策失誤,減少損失浪費的重要舉措。科學衡量績效,是任用和管理領導干部的前提,績效評估既反映出領導干部工作的質量和結果,又體現出其工作的過程和效率;既體現出領導干部的思維層次和水平,又體現出領導干部的駕馭和執(zhí)行能力,效益審計在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中越來越顯現出它的重要性。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開展效益審計,是經濟發(fā)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審計機關審計使命所決定的。如何將效益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有效結合,筆者將作出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經濟責任;效益;審計;結合

  濟責任審計既是一種監(jiān)督方式,又是一種評價手段。我國現有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主要側重于對經濟指標、財政財務收支、重大經濟決策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監(jiān)督和評價,對黨政領導干部所應擔負的政治責任、社會管理責任和機關效能建設責任等方面履行情況沒有進行審計評價,這種審計評價不全面、不完整。目前的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尚未形成系統的技術、方法,國外的績效審計雖有成型的審計標準和指南可資借鑒,但我國的國情和審計行政管理體制不同,且績效審計只針對政府事業(yè)單位和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審計分析,均不能達到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目的。經濟責任審計目的應是掌握被審計責任人履行職權職責和德才表現的綜合情況,為考核、使用干部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引入效益審計機制,對被審計責任人任期進行績效評估,將被審計責任人所擔負的政治責任、社會管理責任、“經濟責任”、行政效能建設責任等均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的范疇,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外延,豐富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更加科學、更加公正、更加全面。

  一、經濟責任審計和效益審計的涵義

  1.經濟責任審計

  我國的審計始于周、興于宋。審計的最初目的就是理清財政收支流向,對掌管錢財的官員履職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評價??梢哉f經濟責任和經濟責任審計源遠流長,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從理論上講,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審計機構)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企業(yè)及國有控股企業(yè)領導人員及其所在地區(qū)、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來監(jiān)督、評價和鑒證黨政領導干部或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

  從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看,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權益)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評價,有關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評價,單位遵守國家財經法規(guī)情況評價。二是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主管責任進行評價,即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其任職期間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和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問題應當負有哪些方面的主管責任;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應負的直接責任進行評價,即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在其任職期間在財政財務收支中侵占國家(公有)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guī)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上應當負有哪些方面的直接責任。

  2.效益審計效益審計

  在國外有多種稱謂,如績效審計(Performance Audit)、綜合審計(Comprehensive Audit)、價值為本審計或物有所值審計(Value for Money Audit)、管理審計(Management Audit)、經營審計(Orperation Audit)、3E 審計 (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等。效益審計從20世紀70年代起已成為發(fā)達國家國家審計的主要任務。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1986年4月在澳大利亞悉尼舉行了第12屆國際會議,形成了這次國際會議的歷史性文件《關于效益審計、公營審計、公營企業(yè)審計質量控制的總聲明》,其中對效益審計的定義表述為涉及對公營管理部門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評價,也就是我們常說的“3E”審計。

  在我國,最初提出的概念是“經濟效益審計”,指的是經濟效益實現途徑開發(fā)利用和實現程度的審計,是中國特有制度背景下的產物。針對過去在經濟建設中存在的只重速度的問題,中共中央在1982年召開的十二大上提出“把全黨經濟工作轉到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的軌道上來”。1983年新中國國家審計制度恢復建立后,曾經在該領域開展了一些積極的探索,但主要局限于企業(yè)的效益審計。經濟效益審計概念反映了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確定審計目標與任務這一基本指導思想。

  國內學術界對經濟效益審計定義是: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效益進行監(jiān)督的行為。效益審計包括3個要素,即經濟性審計、效率性審計和效果性審計。

  經濟性審計,是對財政、財務支出是否節(jié)約所進行的審計;效率性審計,主要是指對投入與產生之間關系所進行的審計;效果性審計,是指對計劃目標完成情況所進行的審計。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效益審計相結合的必要性

  開展效益審計有利于對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只評價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既不能完整地反映領導干部的任期經濟責任,也不能充分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只有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加入效益審計的內容,才能充分揭示由于對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不力而導致的脫離客觀實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等問題,才能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對權力運行制約和監(jiān)督的一項重要手段,為干部的選拔任用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

  1.經濟責任審計客觀上具備與效益審計相結合的條件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其中一個重要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的法制國家,包括建立健全對各級領導者業(yè)績的考查、考核機制,通過對其任期業(yè)績的深層次審計,體現領導干部任期所實現的效益水平。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審計機關要發(fā)揮對權力的監(jiān)督和制約作用,對資金的監(jiān)督作用,對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的作用。效益審計可以在這方面發(fā)揮重要的監(jiān)督作用。

  2.公共受托關系決定經濟責任審計必須與效益審計結合

  公共受托關系是效益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產生和發(fā)展的理論基礎。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企事業(yè)單位的負責人就是公共資源的受托責任人。經濟責任審計是要評價單位、部門、地區(qū)的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yè)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所在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對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效益審計的目的正是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向有關利害關系人提供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隨著公共受托責任觀念的不斷增強,公眾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不只停留在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上面,他們更關心的是效果。只要存在公共財產的受托經濟管理,受托人就必須對受托財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及其效益性承擔公共受托責任,而審計部門就應該對公共受托責任即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3.經濟責任審計與效益審計結合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有效方法

  目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還停留在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各項管理、決策活動真實性和合法性審計的層面上,缺乏對領導干部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和其他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深入查證和分析。效益審計可以在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深入進行管理、決策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的審計。搞好兩者的結合,有利于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和水平,進一步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三、當前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開展效益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中效益目標難以界定,效益的評價標準模糊,操作難度大

  由于各企事業(yè)單位的具體情況不同,在考核經濟效益時,所運用的考核指標也不同,具有很大的彈性。就某一項具體的指標而言,其運用過程和要求也是有區(qū)別的。經濟效益審計評價標準因事、因地而不同,這給審計工作形成很大發(fā)展空間的同時,客觀上也造成了標準依據彈性化、人為化的問題。在審計過程中,微觀經濟效益容易確定,宏觀經濟效益難以把握;經濟效益容易確定,社會效益難以判斷;當前經濟效益容易確定,長遠經濟效益難以預測。因此,對效益性目標缺乏合理明確的界定,是影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一個關鍵因素。

  2.經濟責任審計中資金財產損失鑒定難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而經濟活動具有連續(xù)性,這就存在前后任職者的決策、結果的關聯性。比如任期前的投入在任期后體現的效果;前任的投資或過失延伸到本期造成損失或遺留問題;前任投入的與目前經濟活動有連續(xù)性的對外提供擔保;應承擔的或有責任等,審計人員難以按照期間歸屬調整相關指標,經濟責任鑒定比較困難。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特殊性和審計內容的廣泛性,決定了準確界定資金財產損失經濟責任存在一定難度。

  3.相應的審計專業(yè)人員不足

  效益審計需要復合型的審計隊伍,不僅要有會計師、審計師,還需要精通其他學科知識的人員,如社會科學、法律與工程方面的人才等, 這是有效實施效益審計所必需的。而目前的審計力量主要以財務、會計審計人員為主,其他方面的審計人員缺口很大。

  四、經濟責任審計與效益審計相結合的措施和對策

  1.確定效益審計的目標

  效益審計的目標是尋求提高效益的途徑并幫助被審計單位采取必要的措施,改進系統及控制手段。由于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涉及的資源量面廣量大,在選擇審計目標范圍時,總體原則是圍繞責任者任期國家財政資金投入、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重點關注項目決策和管理環(huán)節(jié)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慮:①重點審計。對國家財政支出領域可能存在的嚴重鋪張浪費、效率不高、效益低下或控制薄弱環(huán)節(jié)進行重點審計,特別是涉及當前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熱點、焦點和難點問題,主要目的是為了查明以上現象是否存在及其程度,分清責任,分析原因并提出改進建議。②專項審計。對被審計單位或重大事項、項目或計劃進行深入調查,尤其是帶有行業(yè)性,傾向性的問題。主要目的是對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效果提出評價,對責任人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更重要的是促進責任落實,督促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③局部審計。對主要涉及重要資源的某一領域,對經濟和社會效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方面進行局部審計。該類審計針對性強,能夠直接揭示存在的問題,改善單位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選擇效益審計的方法

  當前,我國財經領域中違法違規(guī)問題還比較普遍,經濟責任審計引入效益審計也應在真實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重點揭露決策失誤、管理不善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和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效益審計有兩種方法,即以結果為重點的審計方法和以問題為重點的審計方法。以結果為重點的方法,主要關注被審計單位的效益或取得了什么結果,有關要求或目標有沒有達到。以問題為重點的方法則主要關注問題的確認和分析,一般不參考事先確定的審計標準。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可以通過結果目標來評價效益的實現程度,但更側重在檢查中發(fā)現問題,要分清是管理水平問題,還是固有的政策、體制原因;是利益導向驅使,還是長期利益與眼前利益的取舍;是主管部門的問題還是具體執(zhí)行中的失誤等,重視綜合分析,發(fā)現問題、揭露矛盾,找出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處理問題的辦法和建議,要作恰當的評價,提出如何克服影響經濟性、效率性或效果性的建議。

  3.建立有效的評價指標體系

  只有正確選用審計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才能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客觀、準確的評價。在選擇審計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時,根據審計標準的相關性、全面性、先進性、合理性等,形成多層次,相互補充的評價體系。一要根據國家的經濟方針、政策、規(guī)定及有關的經濟規(guī)律、經濟理論等來選擇評價經濟活動合理性的定性標準;二要結合被審計單位的計劃目標、業(yè)務標準、各種指標和有關的數字,用于評價經濟效益高低的定量標準;三是對于一些特殊的項目和目標,則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審計標準。

  4.運用先進的審計方法與手段,加快人才培養(yǎng),充實專業(yè)人員

  效益審計是一項專業(yè)性強、難度很大的工作,效益審計中十分重視質量分析方法及決策模型研究,增加效益審計的科技含量。鑒于效益審計的特殊性,審計工作需要多種類型的專業(yè)人才,包括經濟學、社會科學、法律與工程方面的人才等,在加快人才培養(yǎng),更新知識,優(yōu)化專業(yè)結構,提高審計人員整體素質的同時,應聘請一些專家和學者為效益審計提供智力和技術支持。

  綜上所述,經濟責任審計與效益審計結合就是對領導干部任期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效益進行監(jiān)督,而且是更全面、更深入、更高層次的監(jiān)督與評價,是今后審計工作的發(fā)展方向。因此,如何選擇效益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最佳結合點,將是我們需要長期探討和實踐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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