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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闡述“小金庫”的認定、特征、來源及形成方式,正確界定“小金庫”,掌握有關“小金庫”的存放形式及使用方向,了解有關“小金庫”治理工作中發(fā)現的深層次問題及防治“小金庫”的方法措施。
關鍵詞:小金庫認定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賬簿特征來源內部控制
“小金庫”現象由來已久,它既是一種消極的歷史現象,也是一種腐朽的文化現象,更是一種危害極大的經濟現象。它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產生的衍生物,是制度非均衡和政府失靈的一種表現。
一、“小金庫”概念的變化及認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09年聯合發(fā)布了《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將“小金庫”定義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應列入未列入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這次規(guī)定相對于以前的主要變化是不再強調“小金庫”的手段和方法。隨著社會經濟的日益發(fā)展,設立“小金庫”的途徑較之以往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如違規(guī)攤派、罰款設立、虛列支出轉出公款設立、上下級單位之間互相轉移資金設立等等;不再將“小金庫”界定為未列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內或預算管理的資金或資產,而是強調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賬簿。原因在于關于單位賬簿的設置具有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而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簿未必是符合規(guī)定的賬簿。這對于界定是否屬于“小金庫”有重要的意義;不再將“小金庫”的表現形式局限于資金,而是擴展到各項資金及其形成的資產。如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等,如果將“小金庫”的表現形式局限于資金一種,顯然不符合時代發(fā)展的要求。
在《實施辦法》中,確定該次專項治理界定“小金庫”的唯一界限就是“是否列入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賬簿”。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各會計核算單位必須依法設置,不允許相互替代。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在符合規(guī)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設會計賬簿或賬外賬,必須保證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真實、完整。
二、“小金庫”認定的幾種特殊情況
從現實情況看,許多財政違法行為,其性質類似于“小金庫”但按照《意見》和《實施辦法》并非“小金庫”情況;也有傳統(tǒng)觀念認為不是“小金庫”,而按照政策規(guī)定屬于“小金庫”的行為。這些特殊情況,在日常業(yè)務工作中,更應該引起廣大會計從業(yè)人員的注意和重視。
?。ㄒ唬┰谕鶃砜颇恐辛惺樟兄?,超標準、超范圍發(fā)放獎金、津貼,請客、送禮,公款、旅游等,只要是在符合規(guī)定的賬簿內登記、核算,就不能認定為“小金庫”,只能按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guī)、制度進行處理、處罰。
?。ǘ┠承m椯Y金,如某些政策性資金特別是一些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于款項提供方有“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的要求,資金使用單位從而單獨設置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既不進行總賬匯總登記,也不在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決算報表或財務會計報告中列示反映。此類款項以及相關的經濟業(yè)務未在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賬簿內核算,因此,此類行為均認定為“小金庫”。
(三)所屬非獨立會計核算主體設置會計賬簿核算的情況,如單位內部食堂、招待所等。如果這些單位內部機構未取得獨立的法人登記、負責人登記或者二級法人登記,那么它就不具備會計主體資格,雖然可以設立輔助性賬簿進行業(yè)務登記核算,但其賬簿所登記經濟業(yè)務內容必須匯總至其主體或上級單位總分類賬進行匯總登記,否則其所登記核算業(yè)務內容即未納入“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賬簿”,可以認定為“小金庫”。
(四)賬外資產形成“小金庫”。有些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購置時已在符合規(guī)定的單位賬簿列支,貨款也已支付。但由于種種原因未按規(guī)定進行資產驗收或決算,未進行固定資產賬簿登記。根據中央治理工作政策,此類資產未在符合規(guī)定的賬簿登記,脫離單位財務監(jiān)管,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也認定為“小金庫”。
三、“小金庫”的特征及資金來源
“小金庫”來源具有公有性、多樣性、違規(guī)性;“小金庫”資金去向具有違法性、私人性、集團福利性;私設“小金庫”行為主體具有公職性;“小金庫”存放形式具有隱蔽性與多樣性的特點。主要資金來源有: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附加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會有更多的設立“小金庫”資金來源出現。
四、常見“小金庫”的形成方式
?。ㄒ唬┙亓羰?ldquo;小金庫”。以現金形態(tài)存放,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存入儲蓄所或銀行,而且各類收入不在本單位法定賬簿登記核算,通常另設賬簿記載或在類似載體中記載反映。如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收入、服務勞務收入、價外費用、機關事業(yè)單位的預算外收入(有時為違規(guī)收費)、基金收入、事業(yè)收入,罰沒收入及正常、不正常的“折扣”、“折讓”、“傭金”、“回扣”、手續(xù)費,接受捐贈、贊助取得的資金、固定資產出租或變價收入,廢舊物品處理變賣收入等。
?。ǘ┨摿惺?ldquo;小金庫”。沒有真實交易,用虛構的業(yè)務把資金轉到單位法定賬簿外,大多不登記入賬簿。如用假發(fā)票虛報冒領,虛列成本,套取現金,然后單獨存放或分掉,多表現為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等形式。
?。ㄈ┑窒?ldquo;小金庫”。在本單位賬簿上沒有任何收支記載,把應納入法定賬冊核算的真實合法的租金、承包費、投資聯營利潤等收入長期不登記入本單位法定賬冊,用餐費、住宿費、油料費、會議費等互相抵賬,如直接到租賃、承包或投資單位賬上報銷費用,或者直接用于再投資等等。
?。ㄋ模┺D出或轉回式“小金庫”。在原資金分配單位另設賬簿記載或沒有任何記載。它是有預算分配權的單位或部門,在分配撥付資金時,明確規(guī)定其中一部分資金由撥入單位代管,但使用權仍在資金撥出單位;或資金撥付單位將資金撥出去之后,再要求撥入單位將資金轉回或轉到指定單位、指定賬戶,供原資金分配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這種“小金庫”在撥出款項單位看不到任何痕跡。
五、“小金庫”的存放形式
(一)現金。表現為:一是現金直接存放于保險柜,利用自制票據或非正規(guī)票據,將收取的房租、罰沒收入、管理費、廢品變賣收入等不入賬;利用一些人交款后索取發(fā)票的意識不強,或收款單位以各種借口不開發(fā)票,將收入隱藏形成“小金庫”。二是采取虛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現金。如以工程費、勞務費、辦公費假發(fā)票等方式套取現金。三是虛報人數、工資額,將差額部分形成“小金庫”。四是商業(yè)行為的各種回扣、折扣、折讓等。
?。ǘ┿y行存款。主要由單位或部門支配,一般存放于二級單位或關聯單位;有的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如將收入存放在下屬單位、工會、協(xié)會、學會等賬戶,通過和下屬單位走賬,將收入存放于單獨設立的其他賬戶;通過轉移收入、將資金直接存入個人賬戶等。
?。ㄈ┯袃r證券。來源于公用閑置資金和在違法理財過程中形成的資金,有價證券多為單位賬外購買的國庫券、股票、債券和購物卡等,是一種新形式的“小金庫”,在當前證券金融市場上異?;钴S的存在著。
?。ㄋ模┕潭ㄙY產。固定資產來源途徑大致有兩類:一是來源于單位改制過程中形成賬內未登記固定資產;二是表現為某種借用關系的本單位不入賬資產,如利用職權以應收不收或放松管制為交易手段,讓相關單位購買車輛、樓房等大宗物品等,在外單位。如單位將門面房、房屋、設備等出租,收取租金的收入直接在承租方消費,以支抵收,收支均不入賬;有的單位僅將部分收入納入賬內。固定資產形式的“小金庫”,一般以設備、汽車、房屋等形式存在,賬面上不反映,它與資產出租、出借、處置收入不入賬相關。
(五)股權和債權。該形式的“小金庫”,唯有經辦人及單位領導知曉,不易被監(jiān)管部門察覺。它不是指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而是指單位或部門與關聯企業(yè)之間股權、債權關系。其來源是單位改制過程中形成的股權、債權關系,也可能是領導以權謀私而形成的所謂“干股”,在賬上沒有任何記載,從而形成的賬外“小金庫”。它以一種協(xié)議或契約的形式出現,有的是一種口頭上的承諾。
六、“小金庫”的發(fā)展態(tài)勢及使用方向
“小金庫”大部分是彌補擴大范圍、提高標準的不正常的經費不足,有的是用于彌補正常經費的不足;有的是用于超標準配置辦公設備、購置車輛,有個別是超規(guī)定興建辦公樓;有的是超標準、多形式、多渠道發(fā)放獎金、津補貼、福利等;有個別單位利用私設的“小金庫”資金用于接待宴請,甚至公款旅游等;有的是列支呈送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禮品禮金支出,以及對其他單位的捐贈支出、購置高檔禮品等;特別是由小范圍一些人員將“小金庫”資金私自瓜分,已經涉嫌侵吞國有資產和貪污。隨著治理力度不斷加大,雖然總體上呈下降減弱趨勢,但留存下來或新設立的“小金庫”手段也不斷翻新,資金來源更加繁雜,方式更加隱蔽,性質認定出現了一些模糊地帶。
應該加強單位內部控制。加強會計從業(yè)人員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和專業(yè)知識修養(yǎng),從機制上、制度上加強建設,建立完整的會計職業(yè)道德體系,作為財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強化業(yè)務學習,不斷更新專業(yè)知識,從個體素質的提高改善來促進整體內部控制能力,財務管理水平,使會計人員無論從主觀意識還是客觀能力上都主動抵制和防范“小金庫”等違法違紀行為;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檢查制度,強化對所屬單位的內部監(jiān)督檢查,及時發(fā)現日常管理特別是財務管理,業(yè)務管理中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并及時堵漏改正,防治單位內部管理“燈下黑”的現象產生;強化不相容職位分離制度,形成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做好重點業(yè)務環(huán)節(jié)的控制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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