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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政策、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新舊準則主要差異

2009-3-24 13:33  【 】【打印】【我要糾錯

  新準則與舊準則相比,變化比較大,主要包括:增加了一些新條款、定義解釋有變化、會計估計的要求、前期差錯的處理方法、進一步規(guī)范了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限制條款、披露差異。

  一、增加了一些新條款

  1、增加了準則的范圍條款。新準則第二條規(guī)定,會計政策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的納稅影響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舊準則沒有提及。

  2、增加了會計政策一致性條款。新準則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但是,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舊準則沒有提及。

  二、定義解釋有變化

  新準則不僅對原有術語的名稱進行了修訂,還修改、增加了一些定義。具體包括:

  1、將會計差錯改為“前期差錯”,取消了原有的“會計估計”、“會計差錯”和“重大會計差錯”定義。

  2、修改了“會計政策”定義。新準則第三條規(guī)定:“會計政策是指企業(yè)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舊準則第三條規(guī)定:“會計政策指企業(yè)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yè)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新準則定義所稱的會計政策,其在內涵和外延上都比較寬泛,實質上包含了會計的基本假設、會計的一般原則、具體原則、會計處理方法、甚至還包含某些非會計假設。

  3、增加了“前期差錯”、“會計估計變更”、“追溯重述法”的定義:

  “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或錯報:一是,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新準則不涉及本期發(fā)生的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都是針對前期發(fā)生的會計差錯的會計處理作出規(guī)定。

  新準則對“會計估計變更”的定義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fā)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此項定義是為解決在實務中,對一項變更是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還是前期差錯更正的判斷有分歧情況。

  在發(fā)生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三種情況下,如何進行處理和披露進行規(guī)范。新準則規(guī)定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會分別采用的“追溯調整法”、“追溯重述法”、“未來適用法”均進行了定義。其中“追溯重述法”是新準則增加的定義,“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fā)生時即采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三、會計估計的要求

  新準則第八條規(guī)定:“會計估計變更的依據應當真實、可靠”。舊準則沒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

  四、前期差錯的處理方法

  1、新準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2、舊準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本期發(fā)現(xiàn)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fā)現(xiàn)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一并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將新舊準則對比后不難發(fā)現(xiàn),新準則只規(guī)范重要的差錯,但對于前期重要差錯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準則明確稱為“追溯重述法”。

  五、進一步規(guī)范了追溯調整或者追溯重述限制的條款

  1、舊準則第八條規(guī)定:“會計政策變更的如果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會計政策變更應采用未來適用法”。

  2、當對前期追溯采用會計政策不切實可行時,新準則區(qū)分了兩種情況提供了解決辦法:如果確定差錯對列報的某一期或某幾期的特定期間比較信息的影響不切實可行的,企業(yè)應當重述“追溯重述法”切實可行的最早期間(也可能是發(fā)現(xiàn)差錯當期)的資產、負債和權益的期初余額;如果在變更當期期初確定所有期間采用新的會計政策的累積影響不切實可行時,企業(yè)應當自最早的切實可行日調整比較信息,采用未來適用法運用新的會計政策;如果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的某一期或某幾期的特定期間比較信息的影響不切實可行時,企業(yè)應當在“追溯調整法”切實可行的最早期間(也可能是變更當期)的期初,將新的會計政策運用于資產和負債的賬面金額,并對該期每一受影響的權益的組成部分的期初余額進行相應的調整。

  3、當以追溯重述法更正前期差錯不切實可行時,新準則也區(qū)分了兩種情況提供了解決辦法:如果確定差錯對列報的某一期或某幾期的特定期間比較信息的影響不切實可行的,企業(yè)應當重述“追溯重述法”切實可行的最早期間(也可能是發(fā)現(xiàn)差錯當期)的資產、負債和權益的期初余額;如果在當期期初確定差錯對所有前期的累積影響不切實可行時,企業(yè)應當自最早的切實可行日重述比較信息,采用未來適用法更正差錯。

  六、披露差異

  1、前期差錯更正披露。新準則增加了要披露“前期差錯的性質”、“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說明對前期差錯開始進行更正的時點、具體更正情況”等信息。

  2、會計政策變更披露。新準則增加了需要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的時點,具體應用情況”等信息。

  最后,新準則第十八條還增加了以后期間的財務報表中不需要再重復披露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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