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會計處理和稅法規(guī)定之間存在著一些差異,因此會計人員常常會在增值稅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出現(xiàn)以下一些問題。
1.以舊換新、還本銷售、以物易物等特殊方式不作銷售處理
以舊換新是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形式,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計算銷項稅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回收價格。
還本銷售是納稅入在銷售貨物后,在一定期限內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購貨方部分或全部價款。還本銷售的銷售額就是貨物的實際銷售額,而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還本支出。
以物易物是購銷雙方不以貨幣而以同等價格的貨物互相結算以實現(xiàn)貨物銷售的一種方式。以物易物雙方都必須做購銷處理,以各自發(fā)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計提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成本計提進項稅額。
2.折扣銷售混同于銷售折扣
折扣銷售是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方數(shù)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yōu)惠。因折扣是在實現(xiàn)銷售時同時發(fā)生的,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額作為銷售額計提銷項稅額;如果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都不得從銷售桶中扣除折扣額。
銷售折扣是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給予的折扣優(yōu)惠,它發(fā)生在銷售貨物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抵減銷售額。
另外,銷售折讓是貨物銷售后,由于其品種、質量等原因,為避免購貨方退貨而給予的一種價格折讓。二者雖然都是發(fā)生在銷售貨物之后,但銷售折讓的實質是原銷售額的實際減少,所以可以按折讓后的金額作為銷售額計提銷項稅額。
如果銷貨方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讓,則實物金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而應按視同銷售處理。
3.視同銷售業(yè)務視而不見或一概而論
納稅人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或集體福利、個人消費,或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投資者或無償贈送給他人時,應桉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但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有的納稅人根本不做銷售處理,有的雖做銷售處理,但對于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何確定計稅價格,是否涌過“產(chǎn)品銷售收入”賬戶核算等各行其是。
納稅人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部門或無償贈送給社會公益部門,應計提銷項稅額,但不得開具專用發(fā)票,不通過“產(chǎn)品銷售收入”賬戶核算直接結轉成本。
納稅人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無償贈送給一般納稅人時,可開具專用發(fā)票,以便于接受單位進行進項抵扣,也不通過“產(chǎn)品銷售收入”賬戶核算。
納稅入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投資者時,直接以貨物流出的形式體現(xiàn)貨幣流出,應計提銷項稅額,開具專用發(fā)票,并通過“產(chǎn)品銷售收入”賬戶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