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換入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的確定、收到補價方非貨幣性交易收益損失的確認這兩大問題。《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而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fā)生補價,應區(qū)別不同情況處理:(1)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2)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不同于一般的稅費,所以非貨幣交易中所涉及的增值稅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會計實務中值得注意的問題。進行涉及增值稅的非貨幣性交易前,應先弄清具體的交易類型。筆者認為,涉及增值稅的非貨幣交易類型的劃分應考慮兩種情況:一是在票證齊全與否,二是增值稅是否參與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因此,在涉及增值稅的非貨幣交易類型可劃分如下表所示
一、A類交易及其會計處理
在該類交易中(交易如圖示—1),所謂增值稅未參與非貨幣性交易,是指由交易中的換入存貨方以現(xiàn)金另行支付增值稅進項稅額給換出存貨方。因此,換出存貨方換入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入賬價值不含銷項稅額,而換入存貨方雖然支付了增值稅進項稅額,但由于未取得扣稅票證,因而進項稅額不單獨入賬,并計入換入存貨的入賬價值。
換入存貨方 換出存貨方
無形資產 存貨
銀行存款 增值稅(銷項稅額)
(圖示—1)
交易雙方的會計處理如下:
換入存貨方:
借:庫存商品
貸: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稅款)
換出存貨方:
借:無形資產
銀行存款(稅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由上述會計處理可見,換入存貨方雖然在整個交易中有現(xiàn)金資產流入,但該筆現(xiàn)金資產流入?yún)s并不具備非貨幣交易中的補價性質,因而也不需要考慮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收益。
二、B類交易的會計處理
在該類交易中,與A類交易相比,主要是票證齊全。若換入存貨方企業(yè)換入存貨的目的仍是存貨目的,則換入存貨方應單獨核算換入存貨所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并可用于抵扣。因此,換入存貨方應如下會計處理: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無形資產
銀行存款(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