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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幾個“日子”的確定(二)

2006-5-30 14:1  【 】【打印】【我要糾錯

  三、股權購買日

  財政部頒發(fā)的《企業(yè)會計準則——投資》準則規(guī)定,收購股權公司計算應計被購買企業(yè)業(yè)績以股權購買日為界限,即購買日后的經營業(yè)績方能按持股比例計入。但購買日如何確定?目前尚無明文規(guī)定。   

  所謂購買日,是指股權交易雙方在這一日實際發(fā)生了交易或即使未發(fā)生交易但雙方已承諾將在預定的時期內進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股權從與出售方開始接洽到收購完成,一般有這樣幾個步驟:

  第一,交易雙方管理層就股權交易達成意向,簽署收購意向書或草案;

  第二,上市公司董事會將投資計劃、收購意向書或草案報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選擇評估基準日對出賣方出售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交易雙方同意轉、受讓股權,并就交易價格達成一致意見,簽署正式收購合同或協議;

  第五,上市公司就收購項目形成董事會決議,報股東大會通過,形成股東大會決議,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外公開披露股權交易事項;

  第六,收購方支付股權交易款項;

  第七,參加股權出售企業(y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按股權比例、實際影響或控制股權參與企業(yè)的經營活動;

  第八,股權出售企業(yè)變更登記,重新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顯然,

  第一步簽署收購意向書或草案對交易雙方尚不存在約束力,其簽署日不應被確定為購買日。   

  第二步是收購方依據公司章程履行其法定的批準手續(xù),這時還沒有進入交易階段。因此,股東大會對投資計劃、收購意向書或草案的批準之日不能被確定為收購日。   

  第三步,評估資產是為交易雙方確定交易價格提供依據,評估基準日確定的資產價值并不一定是交易雙方最終交易價格。評估基準日與收購日完全是兩回事。   

  第四步,收購合同或協議的簽署,意味著交易雙方同時受到《經濟合同法》的約束,應當按照收購合同或協議規(guī)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即購買方有支付股權款的義務和取得相應股權的權利;出售方有取得股權款的權利和轉出股權的義務。但收購合同或協議簽署日不一定是合同或協議的生效日。有的合同規(guī)定的生效日是簽署日,有的規(guī)定為股權款支付日,還有的規(guī)定為股權移交日(一般地,沒有明確生效日的以簽署日為準)。

  從法律上說,生效日后的收購合同或協議對買賣雙方自該日起的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收購合同或協議上對收購方支付股權款的數額和時間,以及對出售方辦理股權移交的手續(xù)和時間一般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收購合同或協議規(guī)定的生效日可以確定為購買日。   

  支付股權款、移交股權是買方、賣方履行合同或協議規(guī)定的相關義務,是股權交易的表現形式。買賣雙方對支付股權款、移交股權都應在會計上作相應的帳務處理。如果合同或協議生效日為股權款支付日或股權移交日,則實現了法律規(guī)定的股權交易雙方應履行的權利、義務,與買賣雙方實際發(fā)生的股權交易行為,與相關會計處理三者同步。這時,無論從法律上說,還是從會計基礎看,合同或協議生效日應當確定為購買日。   

  如果合同或協議生效日是其簽署日,由于這時買賣雙方的交易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會計上缺乏入帳依據,因而,以合同或簽署日作為購買日,雖有法律依據,但不符合會計謹慎性原則。   

  第五步是收購方就上述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履行法定的手續(xù),并盡其信息披露的責任。收購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及其披露而改變。董事會決議日期、股東大會決議日期、決議披露日期不應成為收購日確定的依據。   

  第六步,支付股權款意味著交易行為的發(fā)生。如前所述,股權款支付日可以被確定為購買日

  第七步,出售方移交股權是股權交易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如前所述,股權移交日可以被確定為購買日   

  最后一步,意味著股權交易的最終完成。以新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日為收購日,無論是從法律角度,還是從會計角度,甚至是從工商管理角度,都是最為謹慎的   

  綜上所述,上市公司股權購買日可以是股權交易合同或協議生效日,也可以是股權款支付日或股權移交日,還可以是出售股權企業(yè)新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日

  四、資產負債表日

  資產負債表日指各會計年度的最后一天,即公歷12月31日。筆者認為資產負債表日應指企業(yè)對外編報財務報表的截止日,對于中期報告來說是6月30日,對于年度報告來說是12月31日,對于清算或資產重組來說是其確定的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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