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以及無償贈送他人的,應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在貨物移送時,按移送貨物的成本和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長期投資”、“營業(yè)外支出”、“營業(yè)費用”等賬戶,按貨物成本貸記“產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賬戶,按計算出的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例如,永明公司12月份,特制D產品一批,作為禮物贈送給自己的長期客戶。該批產品無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已知該批產品實際成本8 000元,成本利潤率為10%.則會計處理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8 000×(1+10%)=8 800(元)
增值稅銷項稅傾=8 800× 17%=1 496(元)
借:營業(yè)外支出 10 296
貸:產成品——D產品 8 8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 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