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歷史成本原則的要求,企業(yè)外購固定資產(chǎn)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chǎn)的所有相關支出如買價、運輸費、裝卸費、在安裝過程中發(fā)生的支出如安裝費、專業(yè)人員服務費等均應當直接計人固定資產(chǎn)成本。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或者依據(jù)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則應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的借方。
【例】2009年2月1日,甲公司購入一臺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為5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85000元,支付的運輸費為2500元,款項已通過銀行支付;安裝設備時,購入材料一批,價值30000元,購進該批原材料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100元;支付安裝工人的工資為10000元。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1)支付設備價款、增值稅、運輸費合計為587500元
借:在建工程 5023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175
貸:銀行存款 58750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85000+2500×7%=85175(元)
。2)購入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專用材料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0
貸:銀行存款 3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