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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型增值稅條件下固定資產(chǎn)增加的核算

2010-1-13 10:18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按照歷史成本原則的要求,企業(yè)外購固定資產(chǎn)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發(fā)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chǎn)的所有相關支出如買價、運輸費、裝卸費、在安裝過程中發(fā)生的支出如安裝費、專業(yè)人員服務費等均應當直接計人固定資產(chǎn)成本。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或者依據(jù)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則應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的借方。

  【例】2009年2月1日,甲公司購入一臺需要安裝的機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設備價款為5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85000元,支付的運輸費為2500元,款項已通過銀行支付;安裝設備時,購入材料一批,價值30000元,購進該批原材料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100元;支付安裝工人的工資為10000元。假定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1)支付設備價款、增值稅、運輸費合計為587500元

  借:在建工程              5023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175

   貸:銀行存款              587500

  本例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85000+2500×7%=85175(元)

 。2)購入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專用材料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00

   貸:銀行存款              35100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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