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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發(fā)布三準則涉及表外活動與合營安排

2011-5-16 16:21 中國會計視野 【 】【打印】【我要糾錯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近日正式發(fā)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0號——合并財務報表》(IFRS10)、《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1號——合營安排》(IFRS11)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2號——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IFRS12),從而宣告完成了其對資產(chǎn)負債表表外活動和合營安排的會計準則改進工作。

  這項工作的完成使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U.S,GAAP)對資產(chǎn)負債表表外活動的會計處理實現(xiàn)了基本一致,且構成了IASB應對金融危機全面舉措中的重要一環(huán)。

  IASB主席大衛(wèi)·泰迪爵士(Sir David Tweedie)評論道:“這些(準則)改進收緊了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體合并的報告要求、要求披露合營安排的實質、全面的披露要求將幫助投資者更好地理解特殊目的主體在成立和管理中存在的相關風險。作為一個整體,這些變更將提供給投資者一個檢查資產(chǎn)負債表表外事項的工具并使他們能夠更清晰的辨明一家公司涉入其他主體的性質和程度。”

  IFRS10、IFRS11和IFRS12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允許主體提前采用。

  背景介紹:

  IFRS10在現(xiàn)有原則基礎上,明確將控制概念作為某個主體是否應被納入母公司合并財務報表的決定因素。該項準則提供了附加指南以幫助使用者在難以評估的情況下確定控制。

  IFRS10取代了《解釋公告第12號——合并:特殊目的主體》(SIC12),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并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IAS27)的部分內容。

  IFRS11通過關注合營安排的權利和義務而非其法律形式(現(xiàn)有準則的關注點),從而反映了更為實際的合營安排實質。該項準則要求主體使用單一方法計量其在共同控制主體中的權益以解決合營安排報告中的不一致問題。

  IFRS11取代了《國際會計準則第31號——合營中的權益》(IAS31)、《解釋公告第13號——聯(lián)合控制主體:合營方的非貨幣性投入》(SIC-13)。

  IFRS12是一項全新和全面的披露準則,它要求主體披露所有形式的在其他主體中的權益,包括合營安排、聯(lián)營公司、特殊目的主體和其他資產(chǎn)負債表表外載體。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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