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進一步明確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比例要求
關于進一步明確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比例要求的通知
財辦庫〔2024〕26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政局,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秘書局,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有關集中采購機構:
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十四五”公共機構節(jié)約能源資源工作規(guī)劃》(國管節(jié)能〔2021〕195號)等有關要求,為加強政府采購新能源汽車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現(xiàn)就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比例要求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人應當加強公務用車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車的功能、性能等情況,結合實際使用需要,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
二、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統(tǒng)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預算單位)年度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比例,新能源汽車可以滿足實際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務用車采購總量中新能源汽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0%。其中,對于路線相對固定、使用場景單一、主要在城區(qū)行駛的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原則上100%采購新能源汽車。采購車輛租賃服務的,應當優(yōu)先租賃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主管預算單位應當指導和督促所屬預算單位落實好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比例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車使用有關保障工作。
對于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庫司反饋。
財政部辦公廳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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